石首市东方大道王记粮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DF3M49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东方大道500-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3〕537号
经查: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艾峰、陈祖刚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食品仓库内有部份食品未按要求离地离墙存放;仓库内摆放的食品品名:“银针晚优米”共计27袋,净含量:13kg/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11日,保质期:六个月,产地:湖南岳阳,现场未能提供以上批次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第5.5要求的规定,是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检查结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3】16-27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当罚【2023】16-27号),给予当场"警告”处罚。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检查时,这次主要是针对当事人上次检查出现问题改正情况的检查,当事人食品仓库内抽查的食品品名“银针晚优米”,净含量:13kg/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11日,保质期:六个月,产地:湖南岳阳,均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和相关批次的检验报告;但当事人食品仓库内有部份食品依旧靠墙摆放在地上,没有与墙壁和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24000元。
24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