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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广路物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晓华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202661145469H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山园17号2单元11层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市监处罚〔2025〕188号
2025 年 6 月 16 日 ,在调查甘井子区红旗街道幸福生活 超市涉嫌销售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过程 中,发现 6 瓶涉案产品供应商是大连广路物资有限公司,6 瓶涉案产品均为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大 连广路物资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 权的商品。 2025 年 7 月 15 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同日,执法人员对大连广路物资有限公司位于大连市甘 井子区北秀街 12 号乾丰海景花园公建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 检查,现场发现了 8 瓶标有“飘柔”标识的洗发露,且瓶体 均标注有生产企业均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代码 P)和地址广 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执法人员使用检测仪器对 上述 8 瓶涉案产品进行检测,涉案产品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生产的正品外包装不一致,初步认定上述涉案产品为非广州 宝洁有限公司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 8 瓶涉案产品实施 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同时,向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送达《协助 第 2 页 共 7 页 辨认/鉴别通知书》(大市监辩鉴通〔2025〕16 号),请该 单位对 8 瓶涉案产品进行辨认鉴别。 2025 年 7 月 25 日,向临沂商城祥东日化批发商行属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协助调查函》予以协助调查相关事 项。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第 3144907 号 商标由宝洁公司于 2003 年 12 月 21 日在第 3 类洗发液等商品上成功注册,专用权期限至 203 3 年 12 月 20 日。第 996561 号 商标由宝洁公司于 1997 年 05 月 07 日在第 3 类头发洗液等商品上成功注册,专用权 期限至 2027 年 05 月 06 日。2017 年 3 月 6 日,宝洁公司授 权委托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就产品真假进行鉴定及提供产品 鉴定报告等事项。 8 瓶涉案产品分别是,2 瓶产品名称为飘柔日常护理双 效去油清爽型洗发露,规格 170g,瓶底编号:X2028012450241 86435,销售价格 6.50 元/瓶;2 瓶产品名称为飘柔日常护理 双效滋润舒爽型洗发露,规格 170g,瓶底编号:X20280124502 4186436,销售价格 6.50 元/瓶;4 瓶产品名称为飘柔日常护 理双效去油清爽型洗发露,规格 750g,瓶底编号:X202708024 215186488,销售价格 22.50 元/瓶。 2025 年 7 月 18 日,当事人自认甘井子区红旗街道幸福 生活超市经营的 6 瓶涉案产品系其销售。6 瓶涉案产品分别 是,3 瓶飘柔日常护理双效滋润舒爽型洗发露,净含量为 360 g,瓶底编号为 X202707034185186434,销售价格 14 元/瓶; 1 瓶飘柔日常护理双效水润洁顺型洗发露,净含量为 360g, 瓶底编号为 X202709014245186453,销售价格 14 元/瓶;2 第 3 页 共 7 页 瓶飘柔日常护理双效滋润舒爽型洗发露,净含量为 170g,瓶 底编号为 X202801245024186436,销售价格 6.5 元/瓶。 涉案产品进货价格分别是,170g 飘柔洗发露进货价格 5. 208 元/瓶,360g 飘柔洗发露进货价格 11.667 元/瓶,750g 飘柔洗发露进货价格 19.583 元/瓶。 当事人称采购时不知道涉案产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权商品。当事人提供了 14 瓶涉案产品的供应商,均为临沂 商城祥东日化批发商行,该单位经营场所在山东省临沂市万 泰商贸城A2 区,经营者肖振,联系电话 15864859333。当 事人提供了“管家婆”供销系统截图、临沂商城祥东日化批 发商行出具的销售明细截图、当事人向临沂商城祥东日化批 发商行经营者肖振订货的微信记录以及转账截图、东祥日化 销售单照片,予以证明涉案产品系自己合法取得的。 2025 年 7 月 21 日,收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报告 书》,结论为 8 瓶涉案产品均非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产品,属 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25 年 8 月 8 日,收到临沂商城祥东日化批发商行属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回复函》(临兰)市监函字 〔2025〕4343 号,临沂商城祥东日化批发商行经营场所不在 山东省临沂市万泰商贸城A2 区,且已经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 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 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当事人 提供的采购涉案产品的相关单据无合法签章,同时涉案产品 供应商已注销,无法查证当事人提供的采购涉案产品的相关 第 4 页 共 7 页 单据是否属实,故不能证明涉案产品系当事人合法取得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违法所得11.92元;3.没收8瓶涉案产品;4.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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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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