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昌乐星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正明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434322652XL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路新3区24栋3单元40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食处罚﹝2024﹞5号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自行灌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大米,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鉴于以上事实,你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自行灌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大米,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六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之【裁量基准】(一)从轻处罚裁量基准第1.1目“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5200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