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俊斌 | 注册资本:17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4007428310144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大栗新村1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8-05
(2020)湘04民终1489号
劳动争议
邓**
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1-21
(2019)湘0408民初3510号
劳动争议
邓**
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04
2022-05-13
(2022)湘0408执643号
劳动争议
邓**、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27761.54元
执行案件
2
2020-10-27
2020-09-15
(2020)湘04民终1489号
劳动争议
邓**与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06-29
2020-04-27
(2019)湘0408民初3510号
劳动争议
邓**与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5201.36元
民事案件
4
2019-12-29
2019-06-18
(2019)湘民申1339号
劳动争议
王**、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5-19
2019-04-12
(2018)湘0408民初1896号
劳动争议
原告王**诉被告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8-11-28
2017-11-06
(2017)湘0408民初1083号
劳动争议
王**为与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8-11-22
2018-10-09
(2018)湘04民终1105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4-08
2018-03-10
(2017)湘0408民初1384号
劳动争议
王**与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7-03-16
2017-03-16
(2016)湘0408民初397号
劳动争议
封**与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衡阳鸿瑞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衡)应急罚﹝2026﹞执法-8号
2025年8月10日14时01分许,你公司三分厂第一跨2号线3#车丝机废品翻料槽作业时,因气压翻板出现故障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9.27万元。经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8·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你公司从业人员赵虎在气缸未停机时,违章进入2号线3#车丝机废品收料槽西头区域前维修翻板且站位不当,导致被物体打击造成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8·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8·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8·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性意见,你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存在以下行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从业人员缺乏对本岗位相关操作安全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对三分厂安全管理不力,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到位;督促、检查三分厂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三分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025年11月4日,本局依法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实。 主要证据: 证据一: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 份,证明本次处罚对象主体适格,同时证明你公司经营范围合法,是一家依法登记的合法公司。 证据二:《关于批复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8·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8.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8·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关于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8·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行政处罚的报告》《关于同意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厂、二分厂复工复产的函》《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8·10“物体打击事故的处理通报》(衡阳鸿菱人字〔2025〕2号)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2025年8月10日发生了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8·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原则同意;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事实存在。 证据三:事故调查组对黄俊斌、龙文栋、谢志民、王树、王飘、何英礼、谭新荣、陆元勇、刘辉、胡金南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2025年8月10日发生了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证据四:黄俊斌、龙文栋、谢志民、王树、王飘、何英礼、王成贵7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共计 8 份,拍摄调查询问视频记录共74段,证明2025年8月10日你公司发生了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证明黄俊斌、龙文栋、王树均认可《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8.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原因分析、定性结论、责任划分、处理意见。 证据五:你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的《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南华附二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诊断证明书、急诊病历、病程记录(抢救记录)、急诊医学中心(院前急救)派车单各 1 份,证明你公司员工赵虎因物体打击造成死亡,你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证明你公司2025年8月10日发生了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证据六:事
你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从业人员缺乏对本岗位相关操作安全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对三分厂安全管理不力,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到位;督促、检查三分厂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三分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九十五点B裁量阶次,经本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拾伍万元(5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50000.00元
衡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