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健林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900MA5N1A6E23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玉林市名山镇名山土地所职工住宅2栋6、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区市监处罚〔2025〕384号
2025年4月17日,本局办案机构根据局2025年4月16日关于涉黑涉恶案件推进会议精神以及收到的《玉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涉黑涉恶案件循线倒查工作的函》、《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2)桂09刑终2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桂0981刑初1号〕等材料,发现当事人玉林市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报请局负责人批准,于2025年4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本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一、根据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电脑咨询单、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授权委托书、玉林市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和章程、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知悉,当事人于2018年1月29日向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设立登记申请,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核准设立登记,并于2018年1月29日核发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玉林市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1A6E2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周健林,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住所:玉林市名山镇名山土地所职工住宅2栋6、7号;公司股东:周健林、杨毅,周健林持股50%、杨毅持股50%;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周健林;公司监事:杨毅;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健林;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弱电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室内外装潢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河湖治理;电子监控设备及水电的安装;装卸搬运服务,劳务中介服务,机械设备的租赁;建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自2018年1月29日成立至今,未申请过变更登记。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桂0981刑初1号】(以下简称判决书)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2)桂09刑终270号】(以下简称裁定书)知悉,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决并经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健林2013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以下犯罪事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敲诈勒索罪、犯非法拘禁罪、犯寻衅滋事罪、犯高利转贷罪、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详见判决书P302-P303、P366-372、P375、P380)。但判决书及裁定书通篇未确认周健林利用当事人从事上述犯罪事实。同时,根据判决书及裁定书,可以得知当事人股东之一杨毅未存在犯罪事实,北流市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各个股东的出资情况,仅没收了周健林在当事人中的50%股份,对杨毅在当事人中的50%股东未予以没收(详见判决书P412)。
三、2025年5月14日,办案人员在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绿扬社区两名工作人员见证下,依法到当事人住所玉林市名山镇名山土地所职工住宅2栋6、7号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玉林市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牌,未发现当事人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的迹象,通过设立登记时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从2022年4月21日至今,何志明在该地址投资经营“玉林市玉州区志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何志明称从2022年4月21日至今,从未见过当事人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本局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四、2025年6月17日,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股东之一杨毅进行询问调查,杨毅称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中“杨毅”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亲笔签写,并称当事人未正常开展过业务,其对当事人的资金往来、账目都不清楚,也不知道当事人住所具体在哪里。因杨毅未向本局提供能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中“杨毅”的签字不是其本人亲笔签写的证据材料,办案机构对其说法不予采纳。
五、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于2023年4月24日被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分别于2023年7月7日、2024年7月10日被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当事人至今未改正。
六、2025年7月14日,本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玉州区税务局关于答复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的函》,发现当事人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当事人自设立登记至今在日常征管中未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2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10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7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3-04-2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