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昌盛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开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DRNL34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经济开发区南新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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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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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70号
“白云边”商标注册人为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许可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注册号5576721“白云边”注册商标使用于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的第33类,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06月27日。
经调查,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19年11月11日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烟、酒、食品零售***(涉及许可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赵开芳为经营者,平时由当事人和其丈夫张喜平共同经营,日常由张喜平驾驶车辆二人共同下乡推销饮料、白酒等副食商品(送货车牌号为鄂F8ZF26长安灰白色面包车)。据当事人陈述,涉案白云边白酒系2025年3月中旬购进,当时一名男子驾驶一辆厢式货车向当事人门店推销白酒,称白酒价格可以便宜,当事人随即购进一批42度12年白云边(购进价格:480元/箱)和42度15年白云边(购进价格:780元/箱),具体购进数量不详。2025年6月当事人在销售上述部分白酒时被本局当场查获并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隐瞒其剩余假酒,其后在明知其所售“白云边?”白酒为假冒白酒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未向供货商索要来源票据,未查验供货方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无供货方有效信息,故涉案白云边白酒来源无法确定。
经查明,2025年至2026年春节期间,当事人向①个体工商户刘俊伟销售了10箱42度12年白云边白酒、2箱42度15年白云边白酒。12年白云边白酒销售价格480元/箱,15年白云边白酒销售价格765元/箱,使用微信扫码向当事人支付3930元,使用现金向当事人支付2400元,共计支付白酒货款6330元。刘俊伟提供了经营场所当事人销售涉案白酒的监控视频,以及购买涉案白酒的微信支付记录。②2026年2月6日向个体工商户李会敏销售了4箱42度12年白云边白酒、2箱15年42度白云边白酒。李会敏以两条黄鹤楼1916(765元/条)和四条黄鹤楼软珍(530元/条)抵白酒款,其中烟款3650元,酒款3420元,当事人退还李会敏差价230元。李会敏提供了经营场所当事人销售涉案白酒的监控视频截图。③向个体工商户黄玲销售了6箱42度12年白云边白酒,据黄玲陈述,2026年2月13日当事人以480元/箱的价格向其销售6箱42度12年白云边白酒,当事人将总价优惠20元后,使用微信扫码向当事人支付酒款2860元。黄玲提供了购买涉案白酒的微信支付记录及当事人销售涉案白酒的监控视频。④向个体工商户枣阳市刘升黄道林副食店(黄道林)销售了11箱零6瓶42度12年白云边白酒、5箱42度15年白云边白酒。据黄道林陈述,当事人以480元/箱的价格销售12年白云边白酒、770元/箱的价格销售42度15年白云边白酒,最近一次使用微信向当事人支付酒款8650元。黄道林提供了2026年2月7日向当事人购买涉案白酒的微信支付记录及当事人销售涉案白酒的监控视频。⑤向个体工商户谢理伦销售了9箱零5瓶15年白云边白酒。据谢理伦陈述,2025年-2026年2月13日期间,当事人多次以780元/箱的价格销售10箱42度15年白云边白酒(现场查获扣押数量为9箱零5瓶,谢理伦销售了1瓶),其中现金支付5箱15年白云边酒款3900元,另以价值3900的香烟与当事人兑换5箱42度15年白云边白酒。谢理伦提供其经营场所当事人销售涉案白酒的监控视频,其与当事人通话录音,并提供当事人送货便签纸1张。⑥向个体工商户王爱国销售了3箱42度12年白云边白酒、2箱42度15年白云边白酒。据王爱国授权的被委托人王瑞勤陈述,2026年2月13日当事人以480元/箱的价格向其销售3箱42度12年白云边白酒、780元/箱的价格销售2箱42度15年白云边白酒,使用现金向当事人付款3000元。⑦向个体工商户杨光军销售了3箱42度12年白云边白酒、5箱42度15年白云边白酒。据杨光军授权的被委托人白书毅陈述,2026年2月13日当事人向其以480元/箱的价格销售3箱42度12年白云边白酒、780元/箱的价格销售5箱42度15年白云边白酒,酒款共计5340元。其中以粉皮抵扣490元酒款,剩余4850元酒款未付。白书毅提供其欠当事人4850元聊天截图1张。
2026年3月12日,本局向枣阳市公安局送达《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枣市监协查﹝2026﹞26号),请求协助调查提供当事人销售假冒白云边白酒的视频,枣阳市公安局提供光盘1张,内容为2026年2月13日当事人及其丈夫张喜平驾驶车牌号为鄂F8ZF26的长安灰白色面包车向商户销售涉案白酒的视频。
经当事人与上述7家商户协商,2026年2月13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转账向黄道林退还涉案酒款8650元。2026年3月18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转账向刘俊伟退还涉案酒款6330元、向黄玲退还涉案酒款2860元、向被委托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嫌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395瓶(42°12年“白云边?”白酒228瓶、42°15年“白云边?白酒167瓶);
2.罚款180000元。
18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2
枣阳市监处罚〔2025〕97号
“白云边”商标注册人为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许可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注册号5576721“白云边”注册商标使用于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的第33类,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06月27日。
经调查,当事人系于2019年11月11日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烟、酒、食品零售。据当事人陈述,涉案“白云边?”白酒于2025年3月中旬购进。当天一辆箱式货车到当事人商店推销白酒,称一箱可以便宜20-30元,当事人随即以480元/箱购进42度12年白云边白酒9箱(500ml/瓶×6),以780元/箱购进42度15年白云边白酒6箱(500ml/瓶×6),共计购进涉案白酒90瓶,以现金支付方式支付货款90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假冒白云边白酒后,拟将42度12年白云边白酒以500元/箱对外销售,42度15年白云边白酒以800元/箱对外销售。上述15箱涉案白酒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案发当日并未售出。
因当事人未向对方索要购进票据和查验供货方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不认识送货人,未记住送货车辆车牌号,未留存送货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无法提供购销台账,未标注销售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及《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国知发保字〔2024〕34号)第五条第三款“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商品没有标价的,按照侵权发生期间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第六条?第一款“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按照被侵权人已公布的同种产品指导零售价格确定…。”之规定,根据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白云边系列产品价格一览表》计算,本案违法经营额为13320元。由于当事人未销售上述涉案白酒,本案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涉案42°12年陈酿白云边?白酒54瓶、42°15年陈酿白云边?白酒36瓶;
2、罚款25000元。
25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