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毛坦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严定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49CRNWX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山区烽胜路毛坦港湾A区商铺H2-6-1-1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7
(2025)鄂0111民初812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毛坦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7
(2025)鄂0111民初813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毛坦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3
2021-04-14
(2021)鄂0111民初1545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周**
武汉毛坦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4
2021-03-18
(2021)鄂0111民初1545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周**
武汉毛坦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12-25
(2021)鄂0111民初1545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周**
武汉毛坦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524号
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毛坦港湾小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涉事小区公示栏上公示的居民水费收费标准为“水费2.47元/吨,水损0.23元/吨”。
经查明,当事人代收居民水费共3393户(其中毛坦港湾一期2150户,毛坦港湾二期1243户),当事人按2.7元/吨收取居民水费,按照《市发改委关于暂停征收武汉市中心城区供水价格中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通知》(武发改价格【2016】29号)定价2.47元/吨缴费,超政府定价标准0.23元/吨。
另查明,当事人已经于2025年6月19日完成水费整改,整改后的水费按照政府定价2.47元/吨收取。
当事人采用先用后支付的模式收取毛坦港湾一期居民的水费,每两个月核算一次水费,实际毛坦港湾一期2025年5月和6月的水费,居民是于7月1日后前来缴纳,缴纳时当事人已经完成整改(收费的单价即为政府定价2.47元/吨)。经核算,当事人2023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按照2.7元/吨(超出政府定价0.23元/吨)违规多收取毛坦港湾一期2150户居民共计141669.86元水费。
当事人采用先支付后用的模式收取毛坦港湾二期的居民的水费。经核算,当事人2023年6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按照2.7元/吨(超过政府定价0.23元/吨)违规多收取毛坦港湾二期1243户居民共计70416元水费。
综上所述,经核算,当事人违规多收取毛坦港湾一期、二期居民水费共计212085.86元。2025年9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洪市监责退[2025]2号),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上述多收的居民水费。截至2025年10月13日,当事人共计退还98919.81元(毛坦港湾一期退还80709.81元,毛坦港湾二期退还18210元),上述退费情况当事人均提供了退费明细以及相对应的水费退费单,退费单中均有退费居民的签字。执法人员随机抽取毛坦港湾一期、二期共计十家已退居民进行电话核实,上述居民均表示已收到退款。剩余未退还的113166.05元水费,经当事人与居民协商一致,决定采取以抵扣水费的方式退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回多收水费,依法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
罚款人民币106042.93元。
106042.93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