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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璟赟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磊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MA35FGPA3K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药都北大道9号金怡花园6栋8号店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6-09
(2020)皖1502民初2208号
委托合同纠纷
江西火石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网监处罚〔2023〕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5日办理了名称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机关变更等相关程序。其开发运营的6个微信小程序的电子商务平台名称为:一诺良作佳品、一诺良作精选、一诺良作良品、一诺良作爆品、一诺良作易购、一诺良作家品,截止2023年9月6日平台暂停运营时其共有入驻市场主体20户,成功交易订单43670笔,涉及订单金额5,796,573.00元,目前消费者向平台发起的维权投诉的售后订单共计3631笔,共计完成退款417,308.00元。截止2023年9月26日,本局马步分局接到涉及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共计200余件,其中生鲜类投诉至12345平台64件,投诉至12315平台46件;鞋服类投诉至12345平台55件、12315平台27件;果类投诉至12345平台5件、12315平台5件;电器、电子产品等其它类投诉至12345平台4件、12315平台在6件。 在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6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江西璟赟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经营公司所有小程序平台后,还出现消费者在江西璟赟科技有限公司的小程序平台购买的商品产生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工单(12315工单:1360922002023092515372566、12345工单:DH9932110023092230932、DH9932110023092210270),在此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先后共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3份(第一次下达时间2023年9月5日,第二次下达时间2023年9月12日,第三次2023年9月22日)及《限期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1份(下达时间2023年9月22日),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并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报送相关市场主体信息及报告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产品的相关情况,但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市场主体的情况且未针对出现的投诉举报的相关情形及时建立相关台账,履行审核、安全保障及采取及时有效的必要措施的责任义务的的情形。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经营住所迁入我县行政区域内出现大量被投诉举报的情形后,本局多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相关电子商务平台责任义务,当事人虽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并未有效阻止平台内经营者涉及到的违法经营行为,且未向主管部门主动报告平台内经营者造成对消费者权益损害的情形,在后续仍出现大量的投诉举报的情况下,对消费者未及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和第三十八条“……。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构成了未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5000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2
洪湖市监网监处罚〔2023〕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开始在微信小程序上开设了4家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经营,分别是:“一诺乐购”、“一诺优质严选”、“一诺优质甄选”、“一诺良作优选”。在其电商平台内有12家商户入驻。我局全国12315平台收到的多起投诉及举报均是当事人电商平台内经营者“义乌市林澜电子商务商行”所销售的商品,另外我局收到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抄告函(义市监管申函[2023]第04022号),称在调查处理“义乌市林澜电子商务商行”在当事人电商平台涉嫌虚假宣传及销售不合格茶叶的案件中,经该局核查,“义乌市林澜电子商务商行”未在注册地址经营,通过其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取得联系,该局已于2023年1月12日将“义乌市林澜电子商务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当事人平台内经营者“义乌市林澜电子商务商行”仍正常运营。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已下架“义乌市林澜电子商务商行”的商品,当事人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未进行核验。2023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电商平台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当事人在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未见有自营栏目说明事项,也未标注自营商品字样,未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未有进行评价的途径。我局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电商平台再次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改正。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行为、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行为、未对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的规定,结合本案自由裁量的事项,责令当事人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元。 综合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10日内改正,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