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仁至爱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洪刚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00MA1955FQ6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东风街松雷商厦左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医保处字﹝2026﹞第6号
存在将超慢病病种用药范围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问题,涉及金额17110.89元。
1.责令改正;2.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人民币17110.89元;3.处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金额的2倍罚款人民币34221.78元。
34221.78元
七台河市医疗保障局
2026-01-29
2
七市监处罚﹝2025﹞299号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收到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查处置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经检验不符合要求药品情况的函》(黑药监执函〔2025〕62号),函中称接到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函反映“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瑞舒伐他汀钙片”等药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要求。函中附销售明细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2月15日从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6盒上述“瑞舒伐他汀钙片”(批号:2312A66)。2025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七台河市仁至爱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药店经营的“瑞舒伐他汀钙片”(批号:2312A66),经检查该药店计算机系统显示,“瑞舒伐他汀钙片”(批号:2312A66)已全部售出。2025年7月12日对七台河市仁至爱大药房企业负责人李艳进行询问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据。 经报分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2月15日通过药师帮平台共购进6盒“瑞舒伐他汀钙片”(批号:2312A66),全部从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显示(标准规定的含瑞舒伐他汀钙按瑞舒伐他汀计算,应为标量的93.0%~105.0%,检验结果为23.7%,不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我局认定当事人从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6盒“瑞舒伐他汀钙片”(批号:2312A66)为劣药。当事人购进的“瑞舒伐他汀钙片”(批号:2312A66)进价133.86元/盒,其中,1盒售价为140元,5盒售价为148元。货值金额880元,违法所得880元。 当事人能提供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成品检验报告单、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随货同行单及购货发票,提供了“瑞舒伐他汀钙片”(批号:2312A66)的采购记录、入库记录和销售记录,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能提供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药品注册批件、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药品采购与入库记录、随货同行单及购货发票、销售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充分证据”:(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二)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三)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充分证据”:(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二)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三)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行政处罚如下: 免除罚款,没收违法所得880元。
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4
3
七市监处罚﹝2024﹞2088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警告
100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6
4
七医保处字〔2024〕第4号
上传医保结算药品单价金额高于价签销售价格的问题,属于超标准收费的违规行为,具体问题如下:药品“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超标准收费4058.00元、“厄贝沙坦氢氯噻嗪分散片”超标准收费9234.90元、“酒石酸美托洛尔片”超标准收费2390.50元、“瑞舒伐他汀钙片”超标准收费4031.10元、“盐酸胺碘酮片”超标准收费116.00元、“蚓激酶肠溶胶囊”超标准收费8969.40元、“非洛地平缓释片”超标准收费6257.70元、“替米沙坦片”超标准收费2892.60元、“厄贝沙坦片”超标准收费2349.90元、“硝苯地平缓释片2型”超标准收费1426.00元,共涉及违规金额41726.10元。
1.责令改正;2.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的1倍罚款41726.10元。
41726.10元
七台河市医疗保障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