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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汇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雨洁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8MA1M9YBR1N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88号环球财富广场1幢703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0
(2025)苏0508民初11073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李*
苏州汇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
2025-10-10
(2025)苏0509民初25070号
服务合同纠纷
韩**
苏州汇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3
2025-06-30
(2025)苏0508民初11073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李*
苏州汇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4
2025-06-03
(2025)苏0508民初3194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周**
苏州汇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5
2025-04-28
(2025)苏0508民初3194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周**
苏州汇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6
2025-04-11
(2025)苏0508民初3185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曹*
苏州汇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7
2025-04-11
(2025)苏0508民初3176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艾克拜尔·艾则孜
苏州汇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8
2025-03-28
(2025)苏0508民初3194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周**
苏州汇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17
(2025)苏0508民初11073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李*
苏州汇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
2025-09-03
(2025)苏0508民初11073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李*
苏州汇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3
2025-04-15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周**
苏州汇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州税稽罚﹝2025﹞56号
经查,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通过法定代表人肖某洁个人银行卡收取培训费,且未全额申报收入。经核对你单位对公账户、肖某洁个人银行卡及申报数据,确认你单位2024年第四季度应税收入为660120.06元(含税),已申报278618元(含税),未申报381502.06元(含税)。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之规定,造成少缴2024年增值税6535.8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自 2023 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造成少缴202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28.75元。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 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 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 号)“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统一为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提高到2%”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之规定,造成少缴2024年教育费附加98.04元、地方教育附加65.3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
对你单位少缴的2024年增值税6535.8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8.75元和企业所得税18844.85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增值税罚款3267.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14.38元、企业所得税罚款9422.43元
12804.73元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2-2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9-2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5-06-0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5-05-0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4-10-1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