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荣鑫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嵇余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1MA4EC4FM9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长江埠街道车站路46-9、10、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5〕130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萝卜和芒果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们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8元;
2.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0358元。
10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7
2
应城市监处罚〔2024〕54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抽检批次的生姜是从应城市佳飞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时间2023年12月24日,购进价格6.5元/斤,销售价格9.9元/斤,当时共购进了20斤,货值金额198元,当事人从中获利68元。 2024年1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其现场进行了检查,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生姜。2024年3月28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方某到本局接受了调查。方某称,抽检批次的生姜在本局送达《检验报告》前已全部售完,供货商提供有《营业执照》和配送清单,未提供产品的检验报告或者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没收违法所得68元;
罚款15000元。
合计罚没款:15068元。
15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