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钟鼓楼向日葵惠民百货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聂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1MA5U8THY2W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339号财富中心负一楼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18
(2022)渝0101民初19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万州区钟鼓楼向日葵惠民百货经营部
重庆亿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
2022-01-24
(2022)渝0101民初19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万州区钟鼓楼向日葵惠民百货经营部
重庆亿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3
2022-01-24
(2022)渝0101民初19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万州区钟鼓楼向日葵惠民百货经营部
重庆亿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4
2021-10-20
(2021)渝0101民初1534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黄**
万州区钟鼓楼向日葵惠民百货经营部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5
2021-03-18
(2021)渝02民初96号
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福***
万州区钟鼓楼向日葵惠民百货经营部,重庆市禾益米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鸿升大米加工厂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14
2021-09-29
(2021)渝0101民初1534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黄**与万州区钟鼓楼某某某惠民百货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4-01
2021-03-22
(2021)渝02民初96号
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福州米厂与万州区钟鼓楼向日葵惠民百货经营部、重庆市禾益米业公司等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州市监处罚〔2026〕228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的云阳挂面为小作坊食品,分三类,分别是鸡蛋面、银丝面和清水面,皆是当事人向万州区孙开军食品加工店购进,分别是2026年3月3日购进30把鸡蛋面,2026年3月7日购进30把银丝面,2026年3月14日购进20把清水面,2026年3月18日购进20把清水面、10把鸡蛋面、10把银丝面,清水面和银丝面购进价格5元/把,鸡蛋面购进价格6元/把。
? ? 该产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名“万州鸡冠梁云阳挂面”、厂址“万州区鸡冠梁一巷13号”、登记证编号“万州食登字[2017]第49005号”,与实际生产者名称:万州区孙开军食品加工店、厂址“万州区鸡冠梁一巷11号1层”、登记证编号“万州食登字[2020]第49058号”不符。
? ? 当事人经营的银丝面以8.5元/把售出30把,鸡蛋面以8.5元/把售出33把,清水面以7元/把售出31把。
? ? 故当事人经营云阳挂面的货值金额是960元[银丝面(40把×8.5元/把)+清水面(40把×7元/把)+鸡蛋面(40把×8.5元/把)]。违法所得为282.5元[清水面(7元/把-5元/把)×31把+银丝面(8.5元/把-5元/把)×30把)+鸡蛋面(8.5元/把-5元/把)×33把]
? ? 又查明,魔芋丝结系当事人向重庆吃哥行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026年1月24日购进3件(72袋),2026年3月12日购进1件(24袋),购进价格35元/件,以3元/袋对外出售58袋。
? ? 生产日期为2026.1.10日批次的“魔芋丝结”的“营养成分表”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发布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 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三)条规定,能量为各产能营养素含量乘以对应折算系数加和所得,标示膳食纤维的产品,应将膳食纤维按8kJ/g计入能量核算。本案涉案产品标注膳食纤维6.6克,故能量计算公式为:能量=蛋白质×17kJ/g+脂肪×37kJ/g+碳水化合物×17kJ/g+膳食纤维×8kJ/g,以此计算,能量值应为:能量=蛋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膳食纤维×8,代入数值计算:0×17+0.7×37+5.0×17+6.6×8=0+25.9+85+52.8=163.7千焦/100克,而2026年1月10日生产批次的魔芋丝结标签营养成分表产品标签标示能量为116千焦/100克。
? ? 还查明,腊肉饺子系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8日向重庆市万州区臻垚商贸有限公司以17元/袋的价格购进16袋,以21元的价格售出12袋,以19.95元的价格售出1袋。其配料中标注鸡精和白糖为民间俗称,不属国家标准通用名称。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55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捌拾贰元伍角(¥282.50);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没收26袋“云阳挂面”产品 。
55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2
渝万州市监处罚〔2026〕121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2025年11月27日,当事人以4.3元/袋价格向重庆市兴隆山珍开发有限公司购进了20袋“南粉莊粉丝”,共计86元。因该款“南粉莊粉丝”在产品包装上印有“龙口特产”的字样,当事人员工擅自在产品价签上增加“龙口”二字,将商品名称修改为“南粉莊龙口粉丝200g”,售价:3.9元/袋。
2026年1月20日,投诉举报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购买1袋“南粉莊龙口粉丝200g”后,向本局提交了书面材料,称当事人将普通粉丝宣传为“龙口粉丝”,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026年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有12袋“南粉庄粉丝”。该产品包装正面印有“南粉莊”商标及“龙口特产南粉庄粉丝”等字样,背面印有“品名:粉丝;配料:豌豆淀粉,玉米淀粉,水;产品标准:Q/ZXLY 0001S;制造商:龙口市振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政海路”等信息,该产品价签上品名标注为“南粉莊龙口粉丝200g”。当事人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下架处理。截止2026年1月23日,涉案的“南粉莊龙口粉丝200g”,以5.8元/袋价格销售了3袋,以3.9元/袋价格销售了5袋,共计销售了36.9元。
又查明,“龙口粉丝”为地理标识产品,其执行标准为GB/T 19048-2024,当事人销售的“南粉莊粉丝” 产品执行标准为Q/ZXLY 0001S。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并保存了供货商资质及厂家资质等,保留了相关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3
渝万州市监处罚〔2024〕595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核定的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339号财富中心负一楼1号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2月10日从万州区白岩一支路冬儿海鲜冻货批发部购进青芥辣调味酱(日式风味)24支(生产日期:2023年9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2024年3月25日购进30支(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2024年6月2日购进30支(生产日期:2024年2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共计84支。2024年9月16日前当事人销售保质期内青芥辣调味酱(日式风味)56支,2024年10月9日以4.5元/支的价格销售1支超过保质期的青芥辣调味酱(日式风味)(生产日期:2023年9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自行下柜2支(生产日期:2023年11月30日,保质期:12个月)、下柜销毁1支(生产日期:2023年9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截止本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14日监督检查时剩余24支(生产日期:2024年2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待售。故,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9元(4.5元/支1支+4.5元/支1支=9元),获取违法所得4.5元(4.5元/支1支=4.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5元;2.罚款5500元。
550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3
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