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肥大王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瑞雪 | 注册资本:2.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02MAE44LEX4J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龙泉路58号附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32号
2026年2月6日开始,隆阳区肥大王食品店在抖音上架的云南特产霉豆腐、保山破酥花椒花卷面食白色馒头、菜叶包豆腐乳、云南特产香蕉肠、云南保山红糖糕五种食品“产品参数”上标注了以下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永平县阿巧孃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53292800075”。据调查,上述五种食品非永平县阿巧孃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是当事人从隆阳区何氏秘腊食品店、隆阳区小豆食品店等店购进,当事人无法提供与永平县阿巧孃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上述食品的任何进货台账。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抖音销售台账,云南特产霉豆腐于2026年2月15日上架至4月1日下架,二月销售金额为437.8元,三月销售金额为577.63元;保山破酥花椒花卷面食白色馒头于2026年2月6日上架至4月1日下架,二月销售金额为412.39元,三月销售金额为47.54元;云南特产香蕉肠于2026年2月7日上架至3月31日下架,二月销售金额为121.05元,三月销售金额为73.59元;云南保山红糖糕于2026年2月7日上架至2月10日下架,二月销售金额为94.23元。菜叶包豆腐乳于2026年2月7日上架至3月31日下架,二月销售金额为65.91元,三月销售金额为0元。上述五种食品自当事人开始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后销售金额共计为1830.14元。货值金额为1830.14元。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计算,1、云南特产霉豆腐进货单价5.5元/个,共有8张单据,购进数量127个,金额698.5元。2、保山破酥花椒花卷面食白色馒头进货单价10元/个,数量共计28个,金额280元。3、云南特产香蕉肠进货单价18元/斤,共计进货10.3斤,金额185.4元;4、云南保山红糖糕/手工糕进货单价9元/个,数量共计6个,金额54元。 5、菜叶包豆腐乳进货单价26元/瓶,数量共计2瓶,金额52元。上述五种食品自当事人开始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后,购进成本金额共计1269.9元。违法所得为560.2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规定,涉嫌构成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违法行为。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陈述其被人欺骗,损失巨大,非主观故意,首次违法,以及经营困难,利润微薄。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及时整改,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冒用其他生产者名称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完善线上平台食品信息,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决定对当事人冒用其他生产者名称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60.24元;2.并处货值金额1830.14元0.3倍罚款即549.04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109.28元。
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冒用其他生产者名称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完善线上平台食品信息,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决定对当事人冒用其他生产者名称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60.24元;2.并处货值金额1830.14元0.3倍罚款即549.04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109.28元。
549.04元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