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市茂国红高粱酒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正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AK53GR1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绿化白族彝族乡大海子村九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市监处罚[2024]40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2月办理《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开始在黔西市绿化白族彝族乡大海子村九组从事白酒生产经营。当事人于2024年6月20日共生产了120斤“包谷酒”,加上抽检6斤一共销售了29斤,还剩91斤未销售出去,销售价格及抽检时收取的价格均为10元/斤。
据当事人供述,该批“包谷酒”在生产过程中除酒曲外未添加任何东西。但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管理不到位,造成在生产蒸馏的时候往蒸馏设备里面加入2瓶(8斤)橙果粒,这个加入的橙果粒配料中就含有甜蜜素。当事人声称当时并不知情,也是后来才知道的。当事人承认该批“包谷酒”检验出含有甜蜜素,是自己在生产过程中管理不到位,加入橙果粒所导致的。当事人对于检测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由此得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谷酒”货值金额=10元/斤×120斤=1200元,违法所得=10元/斤×29斤=2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等一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主体。
2、2024年9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3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黔市市监强制〔2024〕209号)一份2页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9)一份1页、《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1页、《证据提取单》一份5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经营的情况;二是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三是证明当事人在现场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的事实;四是证明当事人的送达地址依法经当事人确认的事实。
3、2024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5页、当事人提供的橙果粒空瓶子图片一份3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包谷酒”的生产、销售以及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情况;二是证明当事人的生产管理不到位,在生产过程中加入橙果粒(配料里面含有甜蜜素)的事实。
4、《检验报告》一份4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3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1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20日生产的“包谷酒”检验不合格的事实;二是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包谷酒”抽检时情况和送达检验报告以及通知书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依法予以确认。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