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伊美伊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洪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MACB1DY73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34-3号新世界中心(办公)22层办公C室-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5〕101号
当事人宣传的“298、299”项目在实际服务中提供的是其所列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且不能证明其他项目价值,当事人宣传资料上的“魔法刀肌膜定位消失术一次(法令纹,口周下垂,下颌线提升颈阔肌固定,斜方肌解筋)五选一,项目价值¥19800”等项目无成交记录。当事人在引流、拓展顾客中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误导消费者额外购买其它服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 100000元。
10000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