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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安德堂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德泉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MA71N4UR9C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殡仪服务中心办公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市监罚﹝2025﹞262号
2020年5月20日,甘州区民政局与张掖市西部风情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张掖市安德堂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协议》,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成立张掖市安德堂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负责甘州区殡仪服务业务,张掖市安德堂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为实际经营权主体。2021年至2024年期间,当事人将逝者遗体接运项目(含遗体接运服务、收费及灵车7辆)承包给个人朱爱峰,朱爱峰以甘州区殡仪服务中心名义开展逝者遗体接运业务,遗体接运费由朱爱峰个人收取,收入不记入当事人公司,朱爱峰以商铺租赁名义每年向当事人缴纳240000元房屋租赁费(实际是遗体接运费或称遗体接运车队管理费),遗体接运车队接受当事人管理、调度。在此期间,当事人接收逝者遗体4899具。赵会等13户商户租赁当事人房屋从事殡葬用品经营服务,2021年至今在丧事办理中充当丧事承办人,丧事承办人在遗体接运和吊唁期间为家属提供全程(接灵-吊唁-起灵-出殡)丧事办理咨询指导、跑腿购买(借用)殡葬物品等服务及祭祀用桌椅板凳等设施。当事人调度灵车车队接运逝者遗体时,丧事承办人一般与灵车司机一同(或提前)前往现场,从逝者家中搬运遗体至灵车这一期间,灵车司机不提供将遗体从存放地点搬运至灵车的服务,在逝者亲属人数不够要求丧事承办人雇佣遗体搬运人(抬尸人)时,丧事承办人联系抬尸人将遗体抬往灵车,产生“抬人费”,“抬人费”由逝者家属支付给抬尸人,收费标准每个抬尸人100元。灵车司机收取遗体接运费后上交朱爱峰。吊唁期间,丧事承办人打理厅内所有事务,丧事结束后以写挽联、打扫卫生等名义,收取操心、写字、卫生费600元(从接灵到出殡三天,每天200元,合计600元)。在此期间,当事人提供吊唁厅及话筒、音响等设施设备,未提供吊唁厅清洁卫生等服务。遗体接运和吊唁期间,丧事承办人自主办理相关事宜,不受当事人和朱爱峰遗体接运车队调遣,丧事承办人收入不缴纳给当事人,当事人也未对丧事承办人支付过报酬。根据《甘州区物价局关于甘州区殡仪服务中心殡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州物价〔2019〕7号)及《甘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实原区物价局〈关于甘州区殡仪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相关情况的复函》,遗体接运项目包含将逝者遗体从遗体存放地点搬运到灵车上的服务,吊唁厅项目中不仅应提供场地设备设施,还包含安排工作人员操作电子屏、投影仪、音响等设备,以及卫生清洁等相关服务。当事人收取了遗体接运费,但未提供遗体搬运服务;吊唁费包含吊唁厅使用、设施设备、围灵、卫生清洁等服务,当事人收取了吊唁费,仅提供吊唁厅场地及设备,未提供卫生清洁等服务。因遗体搬运、卫生清洁等服务包含在遗体接运和吊唁厅项目中无法单独计算,故当事人收取遗体接运费、吊唁费而未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对张掖市安德堂殡仪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1.罚款:金额186000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186000元,大写壹拾捌万陆仟元整。
186000.0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2
甘州市监处罚﹝2025﹞262号
2020年5月20日甘州区民政局与张掖市西部风情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张掖市安德堂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协议》,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成立张掖市安德堂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负责甘州区殡仪服务业务,张掖市安德堂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为实际经营权主体。2021年至2024年期间,当事人将逝者遗体接运项目(含遗体接运服务、收费及灵车7辆)承包给个人朱爱峰,朱爱峰以甘州区殡仪服务中心名义开展逝者遗体接运业务,遗体接运费由朱爱峰个人收取,收入不记入当事人公司,朱爱峰以商铺租赁名义每年向当事人缴纳240000元房屋租赁费(实际是遗体接运费或称遗体接运车队管理费),遗体接运车队接受当事人管理、调度。在此期间,当事人接收逝者遗体4899具。赵会等13户商户租赁当事人房屋从事殡葬用品经营服务,2021年至今在丧事办理中充当丧事承办人,丧事承办人在遗体接运和吊唁期间为家属提供全程(接灵-吊唁-起灵-出殡)丧事办理咨询指导、跑腿购买(借用)殡葬物品等服务及祭祀用桌椅板凳等设施。当事人调度灵车车队接运逝者遗体时,丧事承办人一般与灵车司机一同(或提前)前往现场,从逝者家中搬运遗体至灵车这一期间,灵车司机不提供将遗体从存放地点搬运至灵车的服务,在逝者亲属人数不够要求丧事承办人雇佣遗体搬运人(抬尸人)时,丧事承办人联系抬尸人将遗体抬往灵车,产生“抬人费”,“抬人费”由逝者家属支付给抬尸人,收费标准每个抬尸人100元。灵车司机收取遗体接运费后上交朱爱峰。吊唁期间,丧事承办人打理厅内所有事务,丧事结束后以写挽联、打扫卫生等名义,收取操心、写字、卫生费600元(从接灵到出殡三天,每天200元,合计600元)。在此期间,当事人提供吊唁厅及话筒、音响等设施设备,未提供吊唁厅清洁卫生等服务。遗体接运和吊唁期间,丧事承办人自主办理相关事宜,不受当事人和朱爱峰遗体接运车队调遣,丧事承办人收入不缴纳给当事人,当事人也未对丧事承办人支付过报酬。根据《甘州区物价局关于甘州区殡仪服务中心殡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州物价〔2019〕7号)及《甘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实原区物价局〈关于甘州区殡仪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相关情况的复函》,遗体接运项目包含将逝者遗体从遗体存放地点搬运到灵车上的服务,吊唁厅项目中不仅应提供场地设备设施,还包含安排工作人员操作电子屏、投影仪、音响等设备,以及卫生清洁等相关服务。当事人收取了遗体接运费,但未提供遗体搬运服务;吊唁费包含吊唁厅使用、设施设备、围灵、卫生清洁等服务,当事人收取了吊唁费,仅提供吊唁厅场地及设备,未提供卫生清洁等服务。因遗体搬运、卫生清洁等服务包含在遗体接运和吊唁厅项目中无法单独计算,故当事人收取遗体接运费、吊唁费而未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18.6万元。
186000.0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3
(甘)市监罚﹝2024﹞336号
当事人自2020年7月16日运营开始至今,开展的殡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是甘区物价[2019]7号文件,文件第一条对吊唁厅、会客室租用等九类由丧主自愿选择的殡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对遗体接运、遗体冷藏、遗体消毒三类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文件核准的吊唁厅收费标准为大厅4800元/次(三天)、中厅3600元/次(三天)、小厅2600元/次(三天),吊唁厅服务内容包含有围灵普通绢花大厅50盆(黄白菊花,花径15CM以上,花头5个以上)、围灵普通绢花中厅46盆(黄白菊花,花径15CM以上,花头5个以上)、围灵普通绢花小厅42盆(黄白菊花,花径15CM以上,花头);遗体接运收费标准为城区200元/具(备注:限三环以内、火车站,含收敛、装卸,不得再收取误车费、楼层加收、抬尸等名目的费用,按来回里程计算),农村250+X元/具(备注:30公里以内250元,30公里以外每公里加5元,含收敛、装卸,不得再收取误车费、楼层加收、抬尸等名目的费用,按来回里程计算);第二条规定吊唁厅服务内容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标准及规格提供服务,不得以次充好,降低服务质量。2020年11月1日至今,当事人将吊唁厅费中已包含的围灵普通绢花服务,以添置绢花品质、数量等为名,增加了180元(白菊黄菊共45盆,松树2棵)、280元(绿植12盆,白菊黄菊共30盆,松树6棵)、380元(绿植15盆,白菊黄菊共45盆,松树10棵,花奠架一个)、680元(绿植15盆,特制围灵一副,仿真绢布花圈5个,直径1.3米,花奠架一个,2022年10月增加)4类围灵布置项目和收费标准,家属自主选择上述的任何标准后,吊唁厅包含的普通绢花摆放至吊唁厅侧墙,其费用在吊唁厅费中不扣除。2020年11月1日至2024年6月27日,当事人采取分解围灵项目,重复收费,变相提高政府指导价吊唁厅费,共计收费932160元(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3月收取72560元;2021年4月至2024年5月收取842440元;2024年6月1日至27日收取17160元),考虑至当事人的提供服务过程中确实相应增加人力、物力支出,具体增加费用又没有进行单独核算的实际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2023年12月至今,当事人将吊唁厅费中已包含的围灵普通绢花服务,采用鲜花围灵服务替代为名,增加6800元、4800元、2800元3种鲜花围灵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方式,变相提高吊唁厅费,提供服务。2023年12月至今,鲜花围灵服务由当事人和鲜花供应商合作服务,具体鲜花围灵服务由合作商提供,不掌握每次收费标准和相应鲜花的品种、数量等,无法提供鲜花围灵服务收费的相关情况,执法人员无法准确核定当事人以鲜花围灵服务变相提高吊唁厅费的准确数据,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综上,对当事人采取分解围灵项目,重复收费,变相提高吊唁厅费的全部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2020年7月16日至2024年5月,当事人在火车站范围内以300元/具收费标准,提供遗体接运服务。由于遗体接运具体收费事项当事人不参与管理,车队自行管理,无法提供完整、系统的票据、账目等凭证,车队现仅存2023年至2024年5月出车记录和2024年1月至5月收款收据(火车站范围内以300元/具收费标准,接运遗体21具,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的遗体接运费2100元,城区范围内甘州区养老服务中心按320元接运遗体1具,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的遗体接运费120元),故只能计算2023年至2024年5月期间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的遗体接运费2220元,无法准确核算当事人2020年7月开始运营至今多收遗体接运费,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当事人在《责令退款通知书》(甘州)市监责退字〔2024〕4号,期限届满后(2024年7月27日),已将2023年至2024年5月期间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的遗体接运费2220元全部退还缴费者。
对张掖市安德堂殡仪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1.罚款:金额550000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550000元,大写伍拾伍万元整。
550000.0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4
4
甘州市监罚﹝2024﹞336号
当事人将吊唁厅费中已包含的围灵普通绢花服务,以提高绢花品质、数量和提供鲜花围灵服务为名,采取分解吊唁厅收费项目、重复收取围灵费的方式,变相提高吊唁厅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变相提高政府指导价吊唁厅费的价格违法事实。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收取遗体接运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高于政府定价收取遗体接运费的价格违法事实。
对当事人采取分解吊唁厅费中围灵服务、重复收费,变相提高政府指导价吊唁厅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0元的决定;对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收取遗体接运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以上共计罚款550000元。
550000.0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