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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锦溪镇黄山盛雨茶叶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明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583MA1NCY6H5Q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锦溪镇文昌路95-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市监处罚〔2026〕219号
经查,投诉举报人周某某于2025年12月11日微信平台店铺名称为“朱明泉黄山盛雨茶业”,花了160元购买买了两盒“桂花祁门红茶”,订单号为3732880937380628480,收到后发现该茶叶的标签标识存在问题。2025年12月16日,周某某向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2025年12月17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柜台内有散装的桂花祁门红茶,现场称重共计2.474公斤(连袋重量)。现场另外空的该茶铁盒,铁盒上贴有标签(品名:桂花祁门红茶,生产企业名称:安徽祁睿红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厂址:祁门县古溪乡古溪村毛坦14号,生产日期:2025年1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434102430308,执行标准:GB 31751)。当事人在微信网店经营的店铺名称为“朱明泉黄山盛雨茶叶”,该网店商品详情页面上显示:食品名称:桂花祁门红茶,生产企业名称:安徽祁睿红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厂址:祁门县古溪乡古溪村毛坦14号,包装方式:散装。现场检查时,该涉案茶叶已经下架不再售卖。 案发后,2025年12月29日,当事人被询问时表示该涉案茶叶来自于安徽祁睿红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并提供该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照片,但未能提供涉案茶叶的进货单据和相关合格证明。当事人表示该茶叶的执行标准“GB 31751”系自己通过AI搜索获得,因为了方便于在网上销售而自行编撰。当事人已经对投诉举报人周某某的涉案批次茶叶进行退货退款,并不愿意额外赔偿周某某。2026年1月8日,本局收到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祁市监综案移〔2025〕57号),该函证明安徽祁睿红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与当事人并并无业务往来。2026年1月27日,当事人承认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的情况,当事人表示为了方便在网上销售而冒用了安徽祁睿红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称,并伪造了相关索证票据。涉案茶叶实际于2025年11月3日从安徽省祁门县农户郑建文处购得,共购入了5斤,购入价70/斤,销售价170元/斤,共销售2斤,退款退货1斤,其中销售给投诉举报人1斤,销售价优惠后160元,销售给其他人员1斤,销售价170元。因本案涉案的茶叶为散装销售,本案案值由已售的4罐含有虚假标签的茶叶计算,共计330元,因当事已经给投诉举报人退款退货,违法所得计100元。当事人提供了郑某某的对该批次涉案茶叶的供货承诺书照片和微信号及微信付款记录截图。同时当事人还提供了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桂花祁门红茶”的检验检测报告(No:SP2601-1582-001),该报告检验结论未显示该涉案茶叶存在不合格指标项目。2026年1月28日,执法人员与郑某某电话联系,郑某某承认当事人从其处采购涉案茶叶的事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没收涉案空茶叶盒2罐。 当事人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改正,决定予以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决定予以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没收涉案空茶叶盒2罐;2.警告。
5000.00元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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