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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时间咖啡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3MA15389B9G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民主街翰章大街天利国际2号楼南数第一家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敦市监行处字〔2025〕4号
经查,当事人提供了无标识“薯角”的包装箱图片及标签标识,“薯角”需冷藏,放入冰箱后由于操作失误标签脱落,检查过后当事人在冰箱内找到了标签,同时当事人提供了购进记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入境货物检疫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9日于上一任老板手中兑下该店铺,一瓶“香芹片”及一瓶“罗勒叶”为上一任老板所留,上述“香芹片”及“罗勒叶”为该店老板刚开业的时候加工食品“海鲜奶油意面”使用了两次(分别于2023年6月10日及2023年6月11日使用两单),两次后便改变加工方式不再使用“香芹片”及“罗勒叶”,该店也未购进新的“香芹片”及“罗勒叶”,调取当事人销售账单,当事人于“香芹片”及“罗勒叶”超过保质期期间共销售“海鲜奶油意面”2单,销售单价为30元,会员价格28元,打折后实际销售金额(违法所得)共58元。当事人所使用“吐司”是于2024年8月22日使用微信与敦化市金冠蛋糕店订购的四条“吐司(绵软切片)”,敦化市金冠蛋糕店于2024年8月23日制作完成过后送至敦化市时间咖啡厅店内,通过对敦化市金冠蛋糕店调查询问得知,该“吐司(绵软切片)”保质期为常温保存3天,冷藏保存5天,保质期至2024年8月28日,已超过保质期14天。通过调取当事人销售账单,当事人于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9日使用“吐司(绵软切片)”加工食品“焦糖吐司”共10单,销售单价25元,打折后实际销售金额(违法所得)共208.36元;使用“吐司(绵软切片)”加工食品“吐司诱惑”共4单,销售单价35元,打折后实际销售金额(违法所得)共94.64元。通过计算得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香芹片”、“罗勒叶”及“吐司(绵软切片)”加工食品实际销售金额(违法所得)共计208.36元+94.64元+58元=361元。当事人仅能够提供“薯角”、“吐司(绵软切片)”进货订单,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4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敦化市时间咖啡厅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一楼后厨发现一瓶香芹片,已过期。在该店一楼后厨发现一瓶罗勒叶,已过期。在该店一楼冰箱发现一袋薯角,该薯角只有生产日期,无保质期及其他任何标签标识。在该店一楼冰箱发现两条吐司无任何标识。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提供了薯角的包装箱图片及标签标识,薯角需冷藏放入冰箱后由于操作失误标签脱落,检查过后当事人在冰箱内找到了标签,当事人提供了购进记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入境货物检疫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9日于上一任老板手中兑下该店铺,香芹片及罗勒叶为上一任老板所留,上述香芹片及罗勒叶为该店老板刚开业的时候加工食品海鲜奶油意面使用了两次,两次后改变加工方式不再使用,该店也未购进新的香芹片及罗勒叶,当事人于香芹片及罗勒叶超过保质期期间共销售海鲜奶油意面2单,销售单价为30元,会员价格28元,打折后实际销售金额共58元。当事人所使用吐司是于2024年8月22日于敦化市金冠蛋糕店订购的四条吐司,该吐司保质期为常温保存3天,冷藏保存5天,保质期至2024年8月28日,已超过保质期。通过调取当事人销售账单,使用吐司加工食品焦糖吐司共10单,销售单价25元,打折后实际销售金额共208.36元;使用吐司加工食品吐司诱惑共4单,销售单价35元,打折后实际销售金额共94.64元。通过计算得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香芹片、罗勒叶及吐司加工食品实际销售金额共计208.36元+94.64元+58元=361元。当事人仅能够提供薯角、吐司进货订单,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涉嫌构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综合考量涉案货值金额、当事人的配合程度、社会危害后果等,拟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1、警告;2、没收该店超过保质期的香芹片一瓶、罗勒叶一瓶、吐司(绵软切片)两条;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4、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壹元整(361元);共计罚没金额壹万叁佰陆拾壹元整(10361元)。
1000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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