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市壹家人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禹起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BY25QN6R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洪水镇附廓村坪桥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市监处字[2023]17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9月2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4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黔西市洪水镇附廓村坪桥组租用房屋经营超市。2023年5月11日,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洪水镇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禹起平经营的黔西市壹家人超市时,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摆放的待售商品中有4盒“ONLY玫瑰玉兰油精华”,净含量70g,包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合格Y-20/0108 2023/01/07。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化妆品已超过其包装上标注的限期使用日期。
据询问当事人,上述化妆品是当事人前年从黔西四季中心进的货,ONLY玫瑰玉兰油精华进了6盒,进价是3.5元/盒,售价是15元/盒,剩余4盒;上述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未销售,当事人因为时间比较长,所以没有保存好进货单据,未做销售记录,以当事人现存的涉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计算货值金额为4盒×15元/盒=60元。因无销售及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3页,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的《证据提取单》5份5页,《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1页、《财物清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现场情况;
2. 2023年5月16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相关化妆品的进购、销售、数量、价格等情况;
3. 2023年5月16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公民身份情况。
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