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新集家缘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生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8XF4B8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平林镇新集街随南路16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5〕447号
经调查,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16年7月6日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食品销售。作为食品经营者,由于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导致将“重庆火锅底料(火锅底料)”食品(生产日期:2023年8月21日、保质期:18个月)和“重庆火锅(火锅底料)”食品(生产日期:2023年8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在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于经营场所,与其他有效期内的食品摆放在一起,处于随时待售状态,直至本局现场检查当日。
由于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过期食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5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对其下达《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枣市监限提〔2025〕111号),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过期食品供货者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逾期仍未能提供相关材料。
经查明,“重庆火锅底料(火锅底料)”的销售单价是18元/袋,“重庆火锅(火锅底料)”的销售单价是12元/袋。由于当事人无收银系统,无法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的销售记录,无法确定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具体销售情况,故本案以现场检查发现过期的5袋“重庆火锅底料(火锅底料)”食品和8袋“重庆火锅(火锅底料)”食品为涉案物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一、计算范围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半成品或者原料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者原料,以及成品。”之规定,本案货值金额为18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5袋“重庆火锅底料(火锅底料)”食品和8袋“重庆火锅(火锅底料)”食品;
2.罚款6000元。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合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5袋“重庆火锅底料(火锅底料)”食品和8袋“重庆火锅(火锅底料)”食品;
3.罚款6000元。
6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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