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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咪兰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边美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1MABU277H86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延吉市人民路51号5017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市监处罚﹝2024﹞201号
经查,当事人延边咪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09月份开始在淘宝平台经营进口化妆品(店名:JOJO周周美妆),截止案发时,已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BIBO(名称:伊势半;规格:1.2g*1/支)眼线胶笔200支,进货价18元/支,销售价24元/支,总计货值金额为4800元,违法所得为4800元;当事人延边咪兰商贸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以及进货商相关信息,无法提供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截至目前,当事人已主动将涉案商品下架。
1.针对当事人延边咪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遵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化妆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以下裁量:(二)一般行政处罚: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延边咪兰商贸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2.针对当事人延边咪兰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遵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化妆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以下裁量:(二)一般行政处罚: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作出警告、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合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三、罚款32000元。
48000.00元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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