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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泰和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永帅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1691022021X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蛟河市黄松甸镇食用菌市场扩建工程1号楼一层3门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19
(2020)苏0106民初10461号
产品责任纠纷
潘**
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江东北路店,蛟河市泰和食品有限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
2020-08-18
(2020)桂0102民初3430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李**
敦化市林之特产有限公司,蛟河市泰和食品有限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食罚字〔2026〕2号
经调查,吉林森工露选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方)与当事人(受托方,蛟河市泰和食品有限公司)签有《委托生产协议》(合同签订时间为2024年6月1日)。该合同约定,在2024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0日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及流通环节质量问题,由当事人(乙方)承担责任。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0日,从吉林省亿双盈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19日、规格为5000克/袋的油炸松子2袋,共计20斤,购进单价为35元/斤,总购货款为700元。2025年9月19日,当事人将上述购进产品中的8000克(16斤)分装至250克/袋的包装中,共分装32袋。随后,当事人以18元/袋的价格将该32袋油炸松子全部销售给吉林森工露选商贸有限公司,获销售款合计576元。 在收到相关《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联系吉林森工露选商贸有限公司,要求其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下架召回。截至调查时,已成功召回6袋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已将对应的货款108元退还吉林森工露选商贸有限公司。剩余的2000克(4斤)涉案不合格油炸松子,目前均已封存于当事人指定的不合格品区。 综上所述,本案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认定为576元,违法所得认定为468元(计算公式:总销货款576元-已退货退款108元=46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规格为250克/袋的开口松子,在吉林森工露选商贸有限公司网络平台销售,经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监督抽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5年11月3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复检。当事人排查确认不合格系两方面原因所致,一是松子原料储存温度管控不当引发轻微氧化,二是部分包装材料密封性不足,导致产品储存期间接触空气造成油脂氧化。当事人与吉林森工露选商贸有限公司签有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及流通环节质量问题,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当事人于2025年9月19日共生产为250克/袋的开口松子32袋,均以18元/袋售予吉林森工露选商贸有限公司,货值金额共计576元。召回该批次不合格开口松子6袋,并将相应的货款108元退还吉林森工露选商贸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共计468元。剩余2000克原料及涉案不合格产品已封存于当事人不合格品区。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2026年1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食罚听告字〔202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初次违法;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上述涉案食品,并发布了召回公告,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前未收到食用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不良反应信息。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6袋开口松子(250克/袋)及剩余原料2000克油炸松子; 二、没收违法所得468元; 三、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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