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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中潮镇张冀面条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冀仕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AM1C521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黎平县中潮镇中潮农贸市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市监处罚[2025]114号
经查,2025年5月12日,当事人使用两袋“元宝牌800饺皮用小麦粉”共生产挂面90斤,其中生产白挂面45斤,生产黄挂面45斤。在生产黄挂面的过程中,当事人适量加入食用碱砂和栀子黄两种食品添加剂。2025年5月14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人员依法对黎平县中潮镇张冀面条店生产的黄挂面进行抽样。2025年6月12日,本局收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S2025041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当事人生产的45斤黄挂面已全部售完,销售价格4元/斤,货值金额:45斤×4元/斤=180.00元,违法所得180.00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2.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S20250416)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挂面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3.《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共3页5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挂面等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挂面的数量、过程、销售价格及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事实;     5.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供货方购进食品添加剂栀子黄的情况等事实;     6.河南中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新郑市萃冠食品配料商行《营业执照》、河南中大恒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栀子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在微信上向供货方索要相关资质证明及栀子黄相关材料的事实。
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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