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城市潞府家宴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481MA0K6A9U89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潞城市潞华办事处水岸春城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潞城市监处罚〔2024〕147号
经查,2024年8月15日潞城市潞府家宴厨房值班人员从长治市潞城区现华熟肉摊采购48.8斤涉案生驴肉,购进价为每斤25元,共计1220元。经初步加工制作为食品半成品卤驴肉后存放于冰箱,待进一步制作为成品菜销售。2024年8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冰箱库存食品半成品卤驴肉16斤,2024年9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未发现涉案批次食品半成品卤驴肉,当事人称48.8斤涉案生驴肉全部加工制作为卤驴肉成品菜后,除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检2.5斤(抽检付款150元)外,其余半成品卤驴肉在添加配菜后,部分用于成品菜销售(成品菜每份88元),部分用于员工聚餐食用,未统计涉案批次卤驴肉菜品销售额。当事人称其员工在进货查验时仅收取进货票据、对照票据核对数量、肉眼观察产品质量,并不清楚涉案生驴肉为假冒驴肉。执法人员于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未查验涉案生驴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因上述假冒生驴肉在加工制作为成品菜后,部分用于销售,部分由员工聚餐食用,无法准确计算成品菜销售额及违法所得,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三项:“比例原则。进行裁量时要注意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兼顾行政目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对相对人的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之内。”之规定,采取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认定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按1220元计算,违法所得150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
2.罚款人民币183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980元。
1830.00元
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