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黑龙江省鑫旭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望奎和平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艳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21MA1CM0N81L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一街六委(开发公司楼7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望市监处罚〔2026〕29号
2026年4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本局于2026年4月10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望市监责改[2025]YJG10号)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经依法查阅电脑系统药品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026年4月20日售出的盐酸氟桂利嗪胶囊1盒(生产企业:吉林省百年六福堂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251005,生产日期:20251009,有效期至:20270930),销售价格6元。仍未凭医师处方销售,此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企业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的事实。 2、2026年4月8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望市监责改[2025]YJG10号)1份共1页;证明: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其立即改正的事实。 3、2026年4月8日和2026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电脑系统药品销售记录及处方平台记录截图2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及销售价格的事实。 4、2026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提取的黑龙江省鑫旭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望奎和平分店的往年行政处罚信息;证明:黑龙江省鑫旭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望奎和平分店往年没有行政处罚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
1500.00元
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2
望市监处罚﹝2024﹞10016号
黑龙江省鑫旭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望奎和平分店室内销售的药品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承认销售的药品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此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正从事经营的现场。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5、《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6、药品销售记录及处方记录,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5000.00元
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