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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爱雅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新元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1MA2BB97L1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隆广场1303室、1304室、1305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经市监处罚﹝2025﹞10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9月16日,本局在当事人储藏室的柜内查获已失效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50支,且存放位置未标示失效。经调查,当事人在2022年11月11日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购进数量是60支(生产企业:***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1***,规格:50ML1.2×30TWLB,生产日期:20220822,失效日期:20250820),购进金额是55.58元,平均0.926元/支,已使用10支,库存50支被查获。查获的涉案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购进金额为46.32元(50支×0.926元/支)。本局认为,涉案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在储藏室的柜内查获,且在待使用区存放,未标明失效,故当事人构成使用失效医疗器械的行为。由于当事人使用上述医疗器械不单独收费,也没有建立台帐,货值金额依据涉案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查获数量和购进价格计算为46.32元。无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50支;2、罚款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50支;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5-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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