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同风起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士珍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4K2W9F0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阳客运中心贰号场地升官渡汽车市场A920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03
(2024)鄂0981民初278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武汉同风起物流有限公司,吴**
应城市人民法院
2
2024-04-09
(2024)鄂0922民初62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湖北星源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辜**,武汉同风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
大悟县人民法院
3
2023-05-11
(2023)鄂0921民初106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马**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武汉同风起物流有限公司,杨**
孝昌县人民法院
4
2022-05-09
(2022)鄂0116民初246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夏*
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张*,武汉同风起物流有限公司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5
2021-07-02
(2021)鄂09民终173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温县恒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武汉同风起物流有限公司,魏**,李*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7-02
(2021)鄂09民终173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温县恒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魏**,武汉同风起物流有限公司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07-01
(2021)鄂09民终173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李*,魏**,武汉同风起物流有限公司,温县恒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23
2023-04-18
(2022)鄂0102民初1275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武汉同风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交综襄阳枣阳超罚﹝2026﹞20号
2026年03月12日09时15分左右,枣阳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襄阳市枣阳市东郊公路超限检测站,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驾驶员贺显锋驾驶武汉同风起物流有限公司所属鄂AVM630四轴货从枣阳市兴隆镇红花村装载废土后出发,途经G316公路枣阳段,运往枣阳市兴隆镇优良村垫场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陈述此次运输车货总质量为40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31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经称重检测,该车轴数为四轴,运载货物为废土,车货总质量为40.75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31吨,超限9.75吨,超限率为31.45%,对公路造成损害。
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4500)
4500.00元
枣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13
2
鄂交综孝六罚﹝2025﹞201号
2025年12月04日09时36分,孝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向杰(执法证号:42091125)、肖超(执法证号:42091124)在孝感市启龙路货物运输集散地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燕艳武驾驶涉案营运车辆鄂ACA035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正在从事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运输货物沙石料从孝昌县到孝感市。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营运车辆鄂ACA035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系武汉同风起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涉案车辆已取得了相关《道路运输证》,涉案车辆驾驶员已取得了相关《从业资格证》。经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营运车辆鄂ACA035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外廓尺寸及外廓货箱尺寸进行勘验,结果该涉案营运车辆外廓货箱尺寸实际高度为高1800毫米,参照该车《道路运输证》登记的相关信息及《GB38900-2020》、《GB1589-2016》的相关规定,涉案营运车辆外廓货箱实际尺寸与原车正常规定尺寸不一致,涉案营运车辆外廓货箱尺寸高度有明显加高,该货运车辆疑似改装车辆。当事人武汉同风起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存在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武汉同风起物流有限公司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孝感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05
3
鄂交综荆门京山超罚﹝2025﹞202号
2025年07月17日16时43分,当事人武汉同风起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张锋驾驶车辆鄂AQQ092(黄)/鄂A0H82挂(黄)从京山市永兴街道盘堰村工地装载土方运往应城市砖厂,途经京山市永兴街道盘堰村路口,因违法超限运输被依法查处,该车为6轴载货汽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49.00吨,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8.40吨,超限质量:9.40吨,超限率:19.00%。经调查核实,该车车辆所有人为:武汉同风起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同风起物流有限公司超限运输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案。证据有:《超限检测单》壹份、《现场照片证据》壹份、现场笔录壹份、委托书壹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行驶证(复印件)贰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贰份、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壹份等证据证实。本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4000元
4000.00元
京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21
4
鄂交综咸赤罚﹝2025﹞251号
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罚款
5000.00元
赤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19
5
鄂交综荆门掇罚﹝2025﹞19号
熊键驾驶鄂APU039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块石从荆门市东宝区干沟到荆门市掇刀区长城,载货货厢栏板有明显加高,执法人员对鄂APU039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查,该车系武汉同风起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武汉420101204083)。经执法人员对鄂APU039重型自卸货车进行勘验,车辆货厢实际高度较原货厢高度增加了370mm。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有关规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5000.00元
荆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22
6
鄂交综鄂鄂动超罚﹝2025﹞94号
2025年04月27日22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S239新港路路段检查时,发现鄂ASN910重型自卸货车存在加高货厢拦板的行为。同日,我单位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武汉同风起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该车驾驶员为王雪明,4轴,车辆类型为重型自卸货车,运输石头从大冶至杜山。经现场勘验,鄂ASN910重型自卸货车的货厢拦板加高40CM,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系武汉同风起物流有限公司所为。另查明,鄂ASN910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武汉同风起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鄂ASN910重型自卸货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
罚款5000
5000.00元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30
7
﹝经开沌口﹞罚决字﹝2025﹞第000006号
武汉同风起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鄂ANA286于2025年4月25日10时15分在沌口街道港口二路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该车辆内运输物品为建筑垃圾(废土),体积为9.84立方米(长8.2米,宽2.4米,高0.5米)。违反了《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2修改)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道办事处
2025-04-26
8
鄂交综荆门京山超罚﹝2025﹞107号
2025年04月15日10时31分,当事人武汉同风起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吴大斌驾驶车辆鄂AXV709(黄)/鄂AW863挂(黄)从京山市三里冲石料厂装载1-2碎石运往孝感市东海路,途经京山市京宋公路京山市三里冲石料厂路口,因违法超限运输被依法查处,该车为6轴载货汽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49.00吨,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72.14吨,超限质量:23.14吨,超限率:47.00%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
3000.00元
京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17
9
鄂交综潜二罚﹝2025﹞53号
2025年04月01日08时30分左右,杜留洋驾驶武汉同风起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鄂APU039(黄)重型自卸货车从荆门市东宝区运输渣石至潜江市浩口镇,运费为1000元,在沪聂线潜江潜江段1161公里875米处被潜江交警查获。经查,该车为4轴车,核定总质量31吨,2025年04月01日08时45分执法人员将该车引导至广华超限检测站进行过磅检测,实测车货总质量96.95吨,超限质量为65.95吨,超限率为212.74%。2025年04月02日驾驶员杜留洋在潜江市交警对鄂APU039(黄)超限超载处理后移交我单位,2025年04月02日10时20分左右,我单位执法人员鄂APU039(黄)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勘验,勘验结果为:鄂APU039(黄)重型自卸货车在车厢左右两边各焊接了一个高45厘米的挡板,与道路运输证载明信息不相符,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超限检测榜单、交警处罚决定书、授权委托书、视听材料等证据为证。本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当事人出具书面材料放弃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权利。
罚款5000元(大写金额:伍仟元)
5000.00元
潜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03
10
鄂交综咸赤罚﹝2025﹞107号
违法超限运输
罚款
8000.00元
赤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