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图鲜牛排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小琴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02MAD760NQ9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街道新华街67号永盛购物广场6层6F-010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729号
经查,2024年10月12日,金华市婺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金华市婺城区图鲜牛排店(个体工商户)开具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金婺人社询字〔2024〕53号),要求金华市婺城区图鲜牛排店(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10月16日上午11时前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从业人员花名册(须注明姓名、岗位、身份证号码、入职时间、劳动合同起止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所有从业人员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的考勤记录;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的工资表及支付凭证;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的社保登记凭证。金华市婺城区图鲜牛排店(个体工商户)逾期未提供上述材料。
2024年10月18日,金华市婺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金华市婺城区图鲜牛排店(个体工商户)开具《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金婺人社令字〔2024〕92号),责令金华市婺城区图鲜牛排店(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10月23日上午11时前提供《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金婺人社询字〔2024〕53号)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2024年10月21日,金华市婺城区图鲜牛排店(个体工商户)向金华市婺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金婺人社询字〔2024〕53号)所列举的各项书面材料。
经核实,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间仅相隔三个工作日,属违法行为延续时间较短及积极配合整改的行为。另查明,金华市婺城区图鲜牛排店(个体工商户)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系首次违法行为。
金华市婺城区图鲜牛排店(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10
2
金婺城中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97号
2024年11月7日,金华市婺城区图鲜牛排店(经营者 黄小琴)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华街67号永盛购物广场6层6F-010号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经勘查,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地址是金华市婺城区图鲜牛排店(经营者 黄小琴)店内,店内共有4个垃圾桶,其中一个厨余垃圾桶内有餐巾纸,食物残渣,锡纸壳等垃圾混合投放,存在垃圾不分类现象。经初步调查,该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情况系金华市婺城区图鲜牛排店(经营者 黄小琴)所为,现场无处置人员。
另查明,当事人金华市婺城区图鲜牛排店(经营者 黄小琴)此次行为系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7日对金华市婺城区图鲜牛排店(经营者 黄小琴)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将未分类的垃圾分类投放。当事人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整改情况材料。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200.00);
200.00元
金婺城中
2024-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