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鸿达宾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柳善松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4054239711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花城西路181号一楼东起第一间、第二间、三至五楼(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96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3日,当事人永康市鸿达宾馆在浙江省永康市高新区花城西路181号实施了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永康市鸿达宾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康市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1500.00元
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1-11
2
永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244号
当事人永康市鸿达宾馆2023年08月21日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永康市鸿达宾馆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处罚
给予永康市鸿达宾馆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处罚
3000.00元
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09-19
3
永卫公罚﹝2023﹞33号
被处罚人:永康市鸿达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054239711A现已查明:2023年05月19日,永康市鸿达宾馆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6件杯具)进行清洗、消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永康市政务服务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永康市鸿达宾馆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200元;
200.00元
永康市卫生健康局
2023-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