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瀚麦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铁锤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6MACGHUE31H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1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上市监处罚〔2025〕80号
2025年5月22日,我局收到张先生的投诉举报书,举报其购买河南瀚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猪宝”的“配料表中的木香不属于药食同源也不属于香辛料,该产品非法添加中药木香,该产品存在非法添加的情形”。经咨询检验检测机构,机构工作人员表示不能检测食品中是否含有“木香”。执法人员通过举报人提供的电话,联系举报人补充“猪宝”含有木香成分的证据,多次拨打无人接听。
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核查,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发现有配料表标注“木香”的“猪宝”包装袋和当事人生产的食品“麻辣牛心干”、“瀚麦盐焗鸡”,“麻辣牛心干”、“瀚麦盐焗鸡”两款食品的配料表未发现标注“木香”,现场未发现“木香”和被举报的食品“猪宝”。现场检查当事人进货台账、进货凭证、配料记录,未发现“木香”的进货记录、进货凭证及添加记录。经询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表示“猪宝”的标签标注“木香”是想作为调料使用,制作好该食品包装后发现普通食品中禁止添加中药(木香),遂未购进用于生产,因包装袋已制作,为减少浪费和损失,继续将配料表印有“木香”的“猪宝”彩色包装袋用于生产,使用该包装袋生产“猪宝”,被举报批次“猪宝”2025年3月22日已售完。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5天要求当事人在食品生产中如实标注食品标签。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8月5日,我局收到郑先生的投诉举报书,举报河南瀚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猪宝”和“一宝两鞭”配料表中含有“木香”。经核查,当事人2025年7月20日生产的被举报的食品“猪宝”、“一宝两鞭”和另一款食品“猪鞭”均出现配料表标注“木香”的问题,该批次食品2025年7月25日已售完。
经查看当事人产品出入库记录表、销售凭证,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有:1、“猪宝”,2025年3月20日生产100袋,2025年4月22日生产100袋,2025年7月20日生产100袋,共计300袋,售价为9元每袋;2、“猪鞭”,2025年7月20日生产50袋,售价为11元每袋;3、“一宝两鞭”,2025年7月20日生产50袋,售价为10元每袋。经计算,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1、“猪宝”为300*9=2700元;2、“猪鞭”为50*11=550元;3、“一宝两鞭”为50*10=500元;共计2700+550+500=3750元。本案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为3750元。
2025年5月28日和2025年8月19日,当事人对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进行召回。第一次召回截止2025年6月27日期满无食品退回,第二次召回截止2025年9月18日期满,退回有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42袋:“猪宝”17袋,“猪鞭”5袋,“一宝两鞭”20袋。2025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对上述退回的42袋食品予以扣押。经计算,当事人通过销售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所得:1、“猪宝”为(300-17)*9=2547元;2、“猪鞭”为(50-5)*11=495元;3、“一宝两鞭”为(50-20)*10=300元;共计2547+495+300=3342元。本案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342元。
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42袋:“猪宝”17袋,“猪鞭”5袋,“一宝两鞭”20袋;
2、没收违法所得3342元;
3、罚款24375元。
24375.00元
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