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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玉昆家常菜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2MA7YNC6J2Q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贺兰路都市华庭南115号门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磴市监处字〔2023〕20号
2023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发现磴口县玉昆家常菜馆盛放餐具的消毒柜未通电使用,操作间卫生情况差。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磴市监责改(2023)5号要求当事人按要求整改。同时对其他存在的问题一并下达《监督意见》。 2023年4月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经营股转来的《检验报告》NO.QDF23014200303030118时发现,其盛放餐具的消毒柜仍处未通电状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情况制作现场笔录,2023年4月4日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现场笔录报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2023年2月27日,我局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磴口县玉昆家常菜馆盛放餐具的消毒柜未通电使用,操作间卫生情况差。针对这一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向其下达了《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磴市监责改(2023)5号,要求当事人按要求对餐具饮具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逾期不改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当场制作《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磴市监当罚(2023)4号,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告知其享有的权力和救济途径,经营者余佳签收。 2023年4月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QDF23014200303030118时发现,其盛放餐具的消毒柜仍处未通电状态。该《检验报告》由县局食品经营股于2023年3月30日移交我所,报告显示抽样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3年3月7日,该报告由中国国检检测试控股集团青岛京诚有限公司出具,委托单位: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人:杨艳丽、刘洪涛,封样人:杜来茹,检验项目:大肠菌群等1项。《检验报告》由该店经营者余佳签收。 案件调查期间余佳就该店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向我局交提交了《整改报告》希望从轻处罚。
罚款8000元
8000.00元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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