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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尔托马斯(吉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雪梅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4MABY5G80XA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经济开发区华翔大街南侧吉邦水韵华府4B8(B8)幢1单元201号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2
(2025)吉0204民初1391号
中介合同纠纷
赛尔托马斯(吉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祝*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644号
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4日的“破解‘糖’密码,‘性福’一家人 糖尿病自愈成果发布会”招募代理,加盟商的经营模式,以及赛尔托马斯(吉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经营项目,结合对王雪梅、于大勇、王一楠的询问调查,因当事人并未发展人员,也即当事人并不涉及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不涉及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不涉及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故无法认定当事人涉嫌传销行为。 当事人在公司外的立式广告牌上的“赛尔细胞 全球领先,赛尔技术 行业之巅”以及小区围墙上的“中国首家成体干细胞储存库”,当事人并无依据,认定为发布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公司内部的宣传板、宣传条幅、以及向特定人群分发的宣传册、宣传折页中的宣传内容,法定代表人王雪梅称内容是公司自行撰写拟定,无法提供佐证材料证明,同时宣传材料里的快医扁鹊并无主体经营资质,并无该公司。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故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的诊所备案凭证被取缔后,诊所仅从事抽血和化验的诊疗行为,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经函询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回函称该单位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和《医疗器械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了抽血活动,该企业为患者的抽血过程中只使用采血针,未使用其他器械和药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称未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医疗器械均在有效期内。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干细胞的产品。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的超过有效期的产品“优利特”清洗液,是对公司化验室内的仪器探头进行清洗的产品,并非对人使用,且超过有效期后未进行使用。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的无中文标识的产品“Utilin "S" D4”是公司员工王春梅的产品,“???? ????”,王雪梅的物品,均非并非是赛尔托马斯(吉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物品。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的兽药,经核查其并非是对人体使用的,都是动物疫苗,是给公司院内的流浪猫和自己养的猫进行注射的。
案件性质:1.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了“首家”、“赛尔细胞 全球领先,赛尔技术 行业之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2.当事人在公司内部的宣传板、宣传条幅、以及向特定人群分发的宣传册、宣传折页中的宣传内容但并无依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1.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参照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长市监〔2020〕60号)二、广告类第(九)项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罚款三十五万元整(350000元)。
350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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