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蝶芙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硕 | 注册资本:10.1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2666100550X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楼1号楼509-138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6-02
(2020)粤0111民初448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市帝臣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蝶芙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康盈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
2020-06-02
(2020)粤0111民初448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市帝臣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蝶芙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康盈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20
2020-05-26
(2020)粤0111民初4482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广州市帝臣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蝶芙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康盈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09-08
2017-05-02
(2017)鄂0105执636号之一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毛**、天津蝶芙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849.00元
执行案件
3
2017-03-13
2016-12-28
(2016)鄂0105民初4495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毛**与天津蝶芙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7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药监(三办)罚﹝2024﹞15号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涉案产品备案后并未开展生产和销售活动,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积极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08-19
2
津市监津南执一处﹝2023﹞51号
经查,自2019年2月起当事人在其经营的京东店铺“蝶芙兰官方旗舰店”中销售“眼部密集养护原液”时写有 “改善细纹、淡化黑眼圈、淡化眼袋”用语;自2020年4月起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蝶芙兰美容个护官方旗舰店”中销售“蝶芙兰玻尿酸保湿水润护手霜”时写有 “保湿、滋养、防裂”用语。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王世杉于2023年4月27日接受询问时提供了“眼部密集养护原液”及“蝶芙兰玻尿酸保湿水润护手霜”的产品外包装,“眼部密集养护原液”产品外包装上并没有“淡化黑眼圈、淡化眼袋”的功效,“蝶芙兰玻尿酸保湿水润护手霜”外包装上并没有“防裂”的功效。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实际功能与其广告宣传不一致,以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虚假广告。当事人上述广告由花生纪文化传媒(唐山)有限公司制作,广告费用为100元。
罚款400元。
400.00元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