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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友好区丽静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洪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4MA199P6TXB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蓝莓商业街10号楼第12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4]23号
经查明,2023年11月20日,本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预包装罐头1盒,该罐头外形样式、盒底标示的生日日期和字体样式与附近陈列的规格为320g/盒的汇泉牌清蒸猪肉罐头相同,为同一产品。该批次罐头为当事人2023年3月29日在伊春市润泽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数量为1件(24盒),价格为168元每件,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15日,购进后在店内销售,销售期间其中1盒罐头标签无法找到,当事人未将该产品下架,按销售价9元继续在店内销售,至案发时尚未卖出,该案案值9元。当事人本年度未因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不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范围; 3.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过程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5.李洪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自然人的身份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该批次罐头的购货凭证复印件1份,产品合格证明打印件1份,证明该批次食品为合格食品和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友好分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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