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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鹏程卓越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5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司永梅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5MA04CJA87Y所属地区:北京市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122号楼1层122-1-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8
(2024)京01民初13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衣佳保洁服务中心,北京诚新市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鹏程卓越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北京视觉图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2-17
(2024)京01民初13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诚新市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衣佳保洁服务中心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9-10
(2024)京01民初13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鹏程卓越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北京诚新市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衣佳保洁服务中心,北京视觉图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8-05
(2024)京01民初13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诚新市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8-17
(2022)京01民初54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6-01
(2022)京01民初54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诚新市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衣佳保洁服务中心
开庭传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朝东湖街道罚字﹝2023﹞300086
2023年10月30日09时02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122号楼1层122-1-2号的北京鹏程卓越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占用门前区域经营出售自行车。
2023年10月30日09时02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122号楼1层122-1-2号的北京鹏程卓越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占用门前区域经营出售自行车。本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中制作并收集了《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北京鹏程卓越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北京鹏程卓越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北京鹏程卓越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在此之前一年之内,北京鹏程卓越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没有因此类行为接受过本市城管执法机关的告诫或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店外经营的行为,影响了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及市容秩序。同时,该违法行为发生在三类日常管理地区。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此案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0日本行政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北京鹏程卓越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300.00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
2023-10-30
2
京朝东湖街道罚字﹝2023﹞300012
2023年6月7日15时14分,本行政机关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122号楼1层122-1-2的北京鹏程卓越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门前环境秩序脏乱,门前摆放桌子壹张、板凳壹个、自行车贰辆。
2023年6月7日15时14分,本行政机关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122号楼1层122-1-2的北京鹏程卓越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门前环境秩序脏乱,门前摆放桌子壹张、板凳壹个、自行车贰辆。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北京鹏程卓越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公司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罚情节。在此之前一年之内,该公司未曾因此类行为接受过本市执法部门的处罚或告诫。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未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影响了本市市容环境管理秩序。同时,该违法行为发生在三类日常管理地区。依据《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此案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机关于2023年6月9日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北京鹏程卓越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对北京鹏程卓越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负责人司永梅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元整。
220.00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
2023-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