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省瓮安县中坪镇永发食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国翠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55963586274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中坪镇果园场村林场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瓮市监处罚[2025]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21日生产了土豆片(规格:138g/袋),7件(60袋/件),共420袋。2024年5月25日当事人将该批次土豆片全部销售给都匀盛大商贸公司,单价是192元/件,共7件,货值金额为192×7=1344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土豆片的货值金额为1344元,即违法所得1344元。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抽样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整改报告、产品召回公告及油的进货相关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给平塘县汇合兄弟商贸有限公司的土豆片的事实; 证据组二: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了《检验报告》及核查无抽样批次土豆片库存的事实; 证据组三:《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土豆片经抽样检验后,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组四: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事实; 证据组五:当事人的投资人授权委托书1份及投资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处理本案相关事宜; 证据组六: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销售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生产销售数量和生产日期等情况; 证据组七:当事人提供的所使用油的进货票据及生产商资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证明其对原料履行进货查验的情况; 证据组八:当事人发布的召回公告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的事实。 证据组九:2024年11月13日,办案人员制作的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以及贵州省瓮安县中坪镇永发食品加工厂的生产经营情况。 证据组十: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开展出厂检验的事实。 证据组十一: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及自行将土豆片送检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证据组十二: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23年11月27日被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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