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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高新区九湖镇智萍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雷丹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603MA34QY6E30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林前村林前67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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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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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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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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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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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漳高市监处罚〔2025〕67号
根据漳州市龙海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龙烟移【2025】第60号),2025年6月11日,漳州市龙海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柜台及仓库内查获一批涉嫌违法卷烟,合计27个品种76条整。经漳州市龙海区烟草专卖局真伪鉴别及核价,并于2025年6月23日出具的《卷烟真伪鉴别书》及《涉案物品核价表》,上述27个品种76条卷烟,其中2条“97mm阿里山(阳光印象细支)”为走私卷烟,其余74条卷烟均为国产真品卷烟,评估总计为13914.72元,其中走私卷烟“97mm阿里山(阳光印象细支)”,每条价格为197.36元,合计394.72元。2025年8月5日,漳州市龙海区烟草专卖局将相关涉案物品真品卷烟返还至当事人。2025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漳州市龙海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龙烟移【2025】第60号)前往当事人注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已无卷烟在售。同日,漳州市龙海区烟草专卖局将走私卷烟“97mm阿里山(阳光印象细支)”2条移交至本局,经报区局分管领导审批,办案人员对上述走私卷烟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8月27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报区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对其立案调查。 2025年9月19日,本局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经查,当事人称,该店自开业后,就有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于一直未申请成功,所以未销售卷烟。直至2025年6月10日,一男烟贩子到当事人门店兜售卷烟,当事人为吸引顾客,向其购买27个品种76条整,当事人与男烟贩子通过现金交易,未留存对方的联系方式。所购进的卷烟均未卖出,已被漳州市龙海区烟草专卖局查扣。因当事人未做台账记录,无法提供详细数据,根据漳州市龙海区烟草专卖局移交的材料,涉案卷烟评估价为13914.72元。 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总额为13914.72元,无违法所得。经营走私卷烟违法经营额为394.72,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走私卷烟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情形。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条第(三)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于罚款2800元。 当事人经营走私卷烟行为,依据《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及主要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可以并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并处于罚款15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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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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