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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汇杰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小龙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MA2H5TJX3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海吉星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B1-120至12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烟处﹝2024﹞第113号
鉴于当事人本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进货总额为人民币12830元,违法程度较重;但当事人在本案案发前两年内没有因违法经营卷烟业务被行政处罚过,综合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处以进货总额人民币12830元的7%的罚款,计人民币898.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上缴国库,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芙蓉王(硬)、南京(红)等21种93条全部予以发还,其中质检损耗2.1条以网银转账形式补偿给当事人。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鉴于当事人本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进货总额为人民币12830元,违法程度较重;但当事人在本案案发前两年内没有因违法经营卷烟业务被行政处罚过,综合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处以进货总额人民币12830元的7%的罚款,计人民币898.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上缴国库,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芙蓉王(硬)、南京(红)等21种93条全部予以发还,其中质检损耗2.1条以网银转账形式补偿给当事人。
898.10元
余姚市烟草专卖局
2024-09-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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