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法特镇陈亮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亮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3MA17LFKU3E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舒兰市法特镇街内(法特中心小学西门南5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舒市市监罚告﹝2024﹞1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7日在供货商未提供正规发票、随货同行单、营业执照和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自称为医药公司工作人员的赵东举处,以15元每瓶的价格进购了20瓶“地西泮片”,并在舒兰市法特镇陈亮大药房,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以每片0.5元的价格对本镇村民进行销售。上述地西泮片的外包装印有:“地西泮片,国药准字H1021749,100片,规格:0.4mg,精神药品,太原市振兴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20220420,有效期至:2026年02月12日,适应症:主要用于抗焦虑、镇静催眠,抗癫痫和抗惊厥,用法用量:口服、成人:镇静一次1-2片,一日三次,或遵医嘱,详见说明书”等内容。根据《德惠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德公(食药环)鉴通字[2023]382号)给出的鉴定意见“孔祥新团伙销售的地西泮片为假药”,上述地西泮片为假药。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每片0.5元的价格售出上述地西泮片12瓶(1200片),经营额600元,当事人非法获利420元,当事人未售出产品8瓶(800片)已自行销毁。当事人日常经营药品(不包括涉案药品)购进渠道正规,执行了药品验收制度,开具医师处方使用处方药,进购假药的数量、进购金额、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相对较少,进购药品目的是帮助村屯内被疾病困恼的老人,减轻他们的痛苦,没有主观意愿去进购假药,部分被查获的假药尚未售出,系犯罪未遂,且未有患者反映服用上述药品后出现身体不适状况,并未造成严重后果。2024年6月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贫困情况说明、贫困证明、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法特镇陈亮大药房账户明细单、法定代表人陈亮的住院病案,证明其大药房收入微薄,本人患有多种疾病,家庭经济状况十分不佳,当事人提出了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共计人民币20600元。
20000.00元
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