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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陆市佳洁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义芳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2688472056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安陆市碧涢路(李店镇红石村二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22
2021-08-11
(2021)鄂0982执389号
追偿权纠纷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宋**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4-17
2019-10-30
(2019)鄂0982民初2052号
追偿权纠纷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宋**、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62877.96元
民事案件
3
2018-11-22
2017-12-28
(2017)鄂0982执76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7-05-17
2017-04-10
(2017)鄂0982民初2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与宋**、湖北省安陆市佳洁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22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1与椰城印象(湖北省)饮料有限公司签订"午时草本"商标金银花露销售合同,该公司按Q/YCYX0002S-2025标准试生产了100件(每件12瓶)共计1200瓶。并由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批次按标准进行了检测(检验报告编号:2026SP00712),为合格后准予出厂销售。并于2026年4月18日由椰城印象(湖北省)饮料有限公司向当事人在红安县老客户周总处全部发货试销,合同代加工价格为1元/瓶,销售给周总价格为20.00元/件,合计利润800元。由于市场反映不理想,当事人决定与椰城印象(湖北省)饮料有限公司解除了代加工合作关系,不再生产。当事人留存委托方商资质证明材料、检测报告、入库单和打卡记录。 上述"午时草本"商标金银花露为当事人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的安全负责。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的一款340ML/瓶名为午时金银花露外包装上未标注当事人经营地址,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6.1.3条的规定,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构成要件。 本案货值金额为2000元(即100件×20元/件),违法所得为800元(即100件×20元-100件×12瓶/件×1元=8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鄂市监规〔2026〕16号)第六条第三项:“(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含本数)范围内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 30%以下(含本数)范围内确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罚没款合计108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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