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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区进源副食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明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3MA6H1QQH4L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汇川区董公寺街道交通社区扬帆路20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汇市监处罚[2024]18号
现查明:2023年12月6日,当事人从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风井水果批发市场杨胜勇”处购进上述检验不合格同批次香蕉2件(除去纸箱等重量,每件可对外销售的香蕉的重量为10Kg;共计20Kg),购进单价为60元/件,共花费120元。当事人在2023年12月6日将该20Kg全部销售完毕,其中4.6Kg销售给抽样单位,销售单价为6.8元/Kg,销售金额为31.3元;其中15.4Kg对外销售,销售单价为20元/3Kg(10元/3斤),销售金额为102.6元。该20Kg香蕉总的销售金额为133.9元;除去采购成本,当事人共获利润13.9元。 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未查验相应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未查验供应商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未索取相应的进货凭证;可提供供应商姓名、联系电话,并在后期补充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经当事人公告召回,未能召回实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汇川区进源副食店《营业执照》、经营者石明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BJ23520303690266380)1份共1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XBJ23520303690266380)1份共1页、《检验报告》(No:XBJ23520303690266380)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香蕉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3.本局于2024年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XBJ23520303690266380)的《送达回证》共1页,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XBJ23520303690266380)1份共2页;证明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销售的香蕉检验不合格的检验结果,以及可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等权利的事实。 4.2024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检验不合格批次香蕉的购进、销售情况。 5.2024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香蕉的事实及经过。 6.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购进、销售情况。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