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佑座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绍兵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MA48CP1Q4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应城市蒲阳大道全洲盛世城4-5号商业楼4层20-23单元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14号
2025年10月14日,本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使用的碗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11月12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SP202512245《检验报告》,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29,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750.4-2006(亚甲蓝分光光度法)。2025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当事人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本局于2024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0000066)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0000051),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13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喻某到本局接受了调查,据其供述,上述餐(饮)具为本公司员工清洗、消毒,喻某接受调查时还提交了整改报告及相关整改材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二)项和第十二条(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2500元。
25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