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吉农大自然供应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永川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51MAEQW3CX5X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红心街37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铜梁市监[2025]*号处罚〔2026〕670号
经查,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7日以75.00元/件的价格从厂方广东广财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5件花籽(原味),规格:5kg/件,存放于其库房地上,并于2025年11月18日经两江新区古月月食品经营部以原购进价格75.00元/件交付订单配送至铜梁区一号仓生活超市,2025年12月24日,食品抽样人员在铜梁区一号仓生活超市抽取该批次花籽(原味)4.004kg进行检验。2026年1月24日,该批次花籽(原味)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A25SH16596,该检验报告中的花籽(原味)“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报告显示:序号:2 检验项目:过氧化值 计量单位:g/100g 标准指标:≤0.80 实测值:1.3 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依据:GB19300-2014(附录 B),GB5009.2297-2023(第一法),经当事人自查,造成该批次花籽(原味)过氧化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系当事人自购进该批次花籽(原味)后随意将其存放于其库房地上导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购进的当批次花籽(原味)的数量和销售价格一致,其构成货值金额为5件(5kg/件)×75.00元=375.00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2
渝铜梁市监处罚﹝2026﹞67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7日以75.00元/件的价格从厂方广东广财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5件花籽(原味),规格:5kg/件,存放于其库房地上,并于2025年11月18日经两江新区古月月食品经营部以原购进价格75.00元/件交付订单配送至铜梁区一号仓生活超市,2025年12月24日,食品抽样人员在铜梁区一号仓生活超市抽取该批次花籽(原味)4.004kg进行检验。2026年1月24日,该批次花籽(原味)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A25SH16596,该检验报告中的花籽(原味)“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报告显示:序号:2检验项目:过氧化值计量单位:g/100g标准指标:≤0.80实测值:1.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19300-2014(附录B),GB5009.2297-2023(第一法),经当事人自查,造成该批次花籽(原味)过氧化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系当事人自购进该批次花籽(原味)后随意将其存放于其库房地上导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购进的当批次花籽(原味)的数量和销售价格一致,其构成货值金额为5件(5kg/件)×75.00元=375.00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