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双牌县亨利烟酒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文顺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1123MA7ENK969Y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平阳路19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5〕19号
2024年1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接到雷湘林的线上投诉,反映在双牌县亨利烟酒行购买了两瓶疑似假冒“剑南春”商标的(浓香型)白酒。2024年12月17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在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店货柜摆放有该剑南春?白酒,该店经营者表示认可消费者投诉的两瓶剑南春?白酒为其店内购买。2024年12月22日,雷湘林将所购买的二瓶剑南春?白酒邮寄我局,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依法委托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上述2瓶52%VOL500ml“剑南春”(浓香型)白酒进行鉴定。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出具了《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辨认意见书》(川剑辨:00007434号),辨认方法:物流码查询与我公司数据不相符、纹理标防伪与我公司不符。辨认结论:“辨认样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我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向双牌县亨利烟酒行送达了《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辨认意见书》(川剑辨:00007434号),2025年1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经营者自述该2瓶52%VOL500ml“剑南春”(浓香型)白酒为回收自顾客的。“剑南春”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第 1047165号,第33类),注册范围为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自2004年4月14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07月06日。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进行真伪鉴定及出具辨认意见书。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上述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并非该公司生产(包装),属假冒“剑南春”商标产品。当事人对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上述辨认意见无异议。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2000.00元
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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