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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古媚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艺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03MA31C4G527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仅登记住所:厦门市思明区莲坂商业广场北区1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思市监处罚〔2023〕1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首先,当事人此前未因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被处罚过,也未有消费者反映当事人利用不合格电子计量器具实施“短斤少两”的经营行为,其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尚未引发社会危害后果,以上情节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但,当事人未通过正规渠道购进经营用计量器具,未定期进行检定以确保衡器质量,导致在案发后被检定机构检出计量器具不合格,存在一定过失。综合上述情节,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按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LXZ-7一般情节裁量处罚。 由于当事人系个体经营未建立会计账册,执法人员没有收集到当事人有因短斤少两获取利润的证据,故采信当事人供述,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建议对当事人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量器具一台(型号:ACS-30-I、制造单位:泉州伯利恒电子有限公司、出厂编号:ACS00124326);2、罚款1000元。
当事人此前未因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被处罚过,也未有消费者反映当事人利用不合格电子计量器具实施“短斤少两”的经营行为,其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尚未引发社会危害后果。但当事人未通过正规渠道购进经营用计量器具,未定期进行检定以确保衡器质量,导致在案发后被检定机构检出计量器具不合格,存在一定过失。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量器具一台(型号:ACS-30-I、制造单位:泉州伯利恒电子有限公司、出厂编号:ACS00124326);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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