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市圣芝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简灿辉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281564043209X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宜州市三岔镇良因村九队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19
2020-04-29
(2020)桂1281执恢23号之四
承揽合同纠纷
胡**、郭**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12-31
2019-12-26
(2019)桂民申3675号
合同纠纷
宜州市圣芝矿业有限公司、郭**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1-27
2019-11-13
(2019)桂1281执800号
承揽合同纠纷
胡**、郭**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7-10
2018-11-26
(2018)桂1281民初1987号
承揽合同纠纷
郭**、胡**等与宜州市圣芝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10050.20元
民事案件
5
2018-07-02
2018-04-03
(2018)桂12民终37号
合同纠纷
宜州市圣芝矿业有限公司、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12-31
2017-11-14
(2017)桂12民再1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宜州市圣芝矿业有限公司、郭**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09-21
2017-08-18
(2017)桂民申101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宜州市圣芝矿业有限公司、郭**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07-17
2016-09-27
(2016)桂1281民初1604号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陈**与简**、陈**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7-07-01
2016-12-28
(2016)桂12民终1365号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陈**、简**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6-08-31
2016-08-31
(2016)桂12民终1015号
承揽合同纠纷
郭**、胡**等与宜州市圣芝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河宜市监处罚〔2025〕49号
2024年12月17日,根据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多年未年报企业开展专项清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监办发〔2024〕60号)文件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等部门提供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宜州市圣芝矿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2022年度、2023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我局同意立案调查并指派执法人员韦高、韦堂志同志负责调查。
办案人员通过查询“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发现:当事人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办案人员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当事人于存续期间,因未申报2022 年度、2023年度企业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办案人员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当事人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办案人员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当事人的歇业公告信息。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发函到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关于协助核实出具2022年度、2023年度区本级未年报企业两年未履行纳税申报等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于2024年12月13日复函称:宜州市圣芝矿业有限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无申报纳税记录。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发函到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协助提供2022年度、2023年度未年报企业涉诉书面情况的函,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7日复函称:宜州市圣芝矿业有限公司无相关涉诉情况。
我局于 2024年11月22日发函到河池市宜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协助提供2022年度、2023年度未年报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及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的函,河池市宜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24年12月10日复函称:宜州市圣芝矿业有限公司未参保。
2024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址经营,通过其留存的通讯方式也无法联系,见证人员韦海会陈述当事人已停止经营。
2025年1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登记的住所邮寄《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2025年1月15日邮件被退回,退回原因:原址查无此人,此公司已不存在。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也未到我局进行歇业申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未开展有经营活动,通过其留存的通讯方式也未能联系当事人。见证人表示当事人早已停止经营,税务机关未有当事人营业纳税的记录,法院未有当事人的涉诉情况,当事人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也未有参保情况。我局认为,当事人存在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我局从“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打印的电脑咨询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我局从“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截取的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年报截图2份,未按规定进行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进行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证据三、我局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取的当事人“连续两年以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1份、“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
证据四、我局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取的当事人“公告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有歇业公告信息;
证据五、现场笔录1份(3页)、检查图片1张、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按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调查时当事人已不在其登记住所经营的事实及见证人身份证的信息;
证据六、邮政条码平信件被退回封面扫描件1份,证明我局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及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情况;
证据七、我局印发对多年未年报企业开展专项清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1份及对税务、法院、人社部门的发函文件3份、税务、法院、人社部门对我局的复函3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进行年报的相关情况及未进行税务申报、未存在涉诉案件及未存在欠保的事实。
因通过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联系,采取直接送达等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桂河宜市监罚送告〔202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河宜市监罚告〔2025〕50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截止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5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5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04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7-05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0-07-06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19-07-09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