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海晏县童乐综合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秀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223MA75427N46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海晏县宝平巷7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海晏市监罚字〔2024〕13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拟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无3C强制性认证儿童玩具自动喷泡泡机5个。 2、罚款10元。
10.00元
海晏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2
海晏市监罚202433号
2024年5月21日,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海晏县童乐综合商店销售无3C认证儿童玩具,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店内销售的“自动喷泡泡机”儿童玩具外包装无3C强制性认证标识,执法人员当场查扣涉嫌销售无3C强制性认证儿童玩具“自动喷泡泡机”5个,为查明事实于2024年5月24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无3C认证儿童玩具,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店内销售的“自动喷泡泡机”儿童玩具外包装无3C强制性认证标识,属于销售无3C认证儿童玩具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店待售“自动喷泡泡机”未销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本机关按明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3.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事实。4、海晏县童乐综合商店的自动喷泡泡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事实。对上述事实,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向当事人依法下达了晏市监告字〔2024〕00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陈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违法事实.
1、没收无3C强制性认证儿童玩具自动喷泡泡机5个。2、罚款10元。
10.00元
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