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丹江口市沙陀营路玉珍文化用品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玉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81MA4AWAEP9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沙陀营路实验小学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54号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小刀边缘、刀尖锐利,刀口锋利,不符合国家标准GB21027-2020《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第4.9.1项:“文具剪刀、刀片顶端应为圆弧顶端,不应为锐利尖端”的规定,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据当事人供述,该批次小刀是2016年从襄阳商贸城购进的,没有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大的2108购进了2盒,中号168和148各一盒,小的先锋小刀一盒,一共拿了5盒。购进价:大号(2108)24元/盒,12把/盒,销售单价:3元/把,中号(168和148)18元/盒,12把/盒,销售单价:2元/把,小的先锋小刀16元/盒,20把/盒,销售单价:1元/把,一共销售了39把,货值金额为116元,违法所得为17.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16元;2.没收违法所得17.2元;3.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小刀29把。
116.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