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元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辉俊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玉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1343468721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沐抚集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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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406号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中药饮片,处方单据显示当事人2026年5月19日销售了桑枝25g,但当事人2025年11月23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的桑枝销售明细中无记录;处方单据显示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0月15日销售了板蓝根30g、2023年12月25日销售了板蓝根30g、2024年7月10日销售了板蓝根15g、2024年8月19日销售了板蓝根20g、2025年3月12日销售了板蓝根15g、2025年7月23日销售了板蓝根15g,但当事人2022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的板蓝根销售明细中无完整记录;处方单据显示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5月1日销售了醋三棱10g、2025年5月8日销售了醋三棱10g、2025年7月19日销售了醋三棱10g、2025年11月3日销售了醋三棱10g,但2025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的醋三棱销售明细中无完整记录。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桑枝,是于2023年6月7日从恩施元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2000g,购进单价0.008元/g,购进价格合计16.00元,销售单价0.04元/g,至检查时超过保质期的桑枝称重为170g,货值金额6.8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销售记录,根据当事人提供处方笺,当事人于2025年5月19日销售桑枝25g,故认定当事人销售桑枝的违法所得为1.00元。
当事人销售被虫蛀的板蓝根,是于2023年7月20日从恩施元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000g,购进单价0.056元/g,购进价格合计56.00元,销售单价0.1元/g,至检查时被虫蛀的板蓝根称重为170g,货值金额17.00元。当事人销售被虫蛀的醋三棱,是于2025年2月22日从恩施元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500g,购进单价0.04元/g,购进价格合计20.00元,销售单价0.07元/g,至检查时被虫蛀的板蓝根称重为280g,货值金额19.6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的销售记录,且无法确定板蓝根和醋三棱被虫蛀的具体时间,故当事人销售板蓝根与醋三棱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上述三种劣药的货值金额合计为43.40元,违法所得1.00元。
又查明,当事人为恩施元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分公司,在购入上述中药饮片时由公司总部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及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材料,配送至当事人门店时店员通过系统对上述中药饮片进行了验收,当事人依法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中药饮片未建立完整的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未建立完整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应予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及被虫蛀的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九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三)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规定的情形,对当事人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中药饮片桑枝170g,被虫蛀的中药饮片板蓝根350g、醋三棱280g;3.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没有关联性,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中药饮片桑枝170g,被虫蛀的中药饮片板蓝根350g、醋三棱280g;
4.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