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县江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4MA6H74LH58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晴隆县东观街道哈马社区哈马哨王家大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晴市监处罚[2024]41号
2024年3月6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刘光毅、廖瑜峰对晴隆县江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开展安全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叉车(北京现代京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DCD30E,产品编号:3323981,额定起重量:3000kg×500mm)正在厂区运送水泥砖,该台叉车不能提供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叉车司机蒋选才(身份证号码:522324198204130032)不能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和聘用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质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2024年3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峰是中共党员,未当选过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当事人在厂区使用的叉车(北京现代京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DCD30E,产品编号:3323981,额定起重量:3000kg×500mm)属于《特种设备目录》内场(厂)内机动车辆。该台叉车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定期检验,当事人在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质的情况下,聘用蒋选才驾驶未经检验的叉车,在厂区内运送水泥砖。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3月6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刘光毅、廖瑜峰对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和聘用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质的作业人员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4年3月6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刘光毅、廖瑜峰对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和聘用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质从事相关工作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4年3月6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刘光毅、廖瑜峰对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时查封的叉车1台,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实物情况。
证据四、2024年3月6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刘光毅、廖瑜峰对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时现场图片5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和聘用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质的现场作业情况。
证据五、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峰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和聘用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质的作业人员从事相关工作事实经过。
证据六、2024年3月12日,当事人王峰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以上证据全部经相关提供人员签字确认或盖公章确认。
罚款0.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元
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